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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播刑满复出,不必大惊小怪但使用需谨慎

时间:2014-12-08 09:44来源: 作者:贝加耳 点击:
一则广东电视台美女主播受贿获刑改名复出的新闻,引起公众极大关注。为何,因为她曾经是公众人物,是“名人”;因为她曾经犯罪服刑有污点;还因为改名后复出,干的仍是以前的老本行——广受关注的新闻工作。

澳亚卫视近日举办2015年广告推荐会,副台长、澳亚卫视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悦君出席。李悦君原名李泳,是广东电视台原女播音员。2009年,她曾因原广东政协主席陈绍基案被有关部门带走“协助调查”,2011年初被重庆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2月07日《新浪综合》 )

一则广东电视台美女主播受贿获刑改名复出的新闻,引起公众极大关注。为何,因为她曾经是公众人物,是“名人”;因为她曾经犯罪服刑有污点;还因为改名后复出,干的仍是以前的老本行——广受关注的新闻工作。

关于对刑满释放人员工作就业的问题,许多单位往往不予接受,这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起到了一定的副作用。因此,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通过积极的努力,大力提倡并切实帮助他们就业,使他们重新获得新生,成为一个正常的公民。

根据最高院、劳动总局和综治办等机构的相关文件,对刑满释放人员工作就业的问题有如下规定:“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可仍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或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分配到其它单位工作。”“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已被原单位除名或开除的,原单位同意接收,又有增人指标的,可回原单位按重新就业对待。”“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已被原单位除名或开除、原单位不同意接收的,或捕前系城镇无业人员的,由当地有关部门按一般待业人员同样对待。”

根据上述中的几条规定,原广东电视台美女主播李泳应该属于服刑期间已被原单位除名或开除的。那么如果“原单位同意接收,又有增人指标的,可回原单位按重新就业对待”。当然,如果其他单位愿意接收,又有增人指标的,也是可以将其“按一般待业人员同样对待” “重新就业”的。所以,对美女主播受贿获刑改名复出,公众不必大惊小怪。

但是,“美女主播”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复出的工作也不同于一般的工作,作为电视台的新闻工作者,其公众的效应非常敏感。因此在对他们的重新使用应该更加谨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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