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下午,因不满商丘市民权县罗庄公路超限站处罚决定,河南永城籍货车车主张高兴和妻子侯燕喝下农药。张高兴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侯燕仍在医院治疗。(人民网) 超载这种行为本身是应该得到制止和处罚的,于国家公共设施,超载车辆对道路造成破坏影响其使用寿命,于同行的其他车辆和乘客,也是一种潜在安全威胁。近年来,随着道路的四通八达、车辆数量的增加、物流业的繁荣,超载事件不绝于耳,不断爆出的被查超载车主与执法人员之间的冲突,无不折射出在“罚款经济”盛行之下掩盖的超载重重矛盾。 2013年11月,一超载女车主在出示了月票(每月给路政3000元)和年票(每年给运政3000元)后,路政部门仍要罚款,女车主当场服剧毒农药自杀,好在抢救及时无生命危险。同样的好运并没有降临在河南这位车主身上,买货车欠下的40万、延误交货的赔偿金、3万元的超载罚款、车辆被扣两月一家老少的生活费……面对这重重压力,车主最终不堪重负,选择用服毒自杀这样的极端方式来结束自己的性命,以激进之举被动抗议超载处罚过程的不合理。 重罚之下必成良好风气?3万元的罚款,卸了超载的货物才能放行,遇到像自杀车主这样货卸了会被告违约,货不卸又开不走货车的“两难选择”,想必很多人都会犯难,那么作为当时在场执法人员,他们是否该站在被处罚者的立场,换位思考一下,做到“急群众之所急”,而不是冷眼旁观,推三阻四?如果能及时采取灵活处理方式,是否能避免这场惨剧的发生?反思之余,让我们看看国外是如果治理超限超载的:美国,罚款、列入不良记录档案、卸载或均载、刑事诉讼;韩国: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万元以下罚款,被公路部门直接移交法院接;德国:设立专门机构,第1次超载口头警告,第2次超载3个月的监禁,1年内超限3次以上终身不得从事驾驶行业工作。各国面对超载方法各一,但是共同之处都在于,除了高额的处罚金额之外,还辅助与其他人性化措施,我们是否也能借鉴其成功之处,如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认领责任,必要时采取法律来干预超载行为,让超载之痛不再成为道路执法者的困惑,驾驶者的噩梦。 多措并举不失为治“超”良方。抛开超载治理表面存在的罚款多、卸货放行、执法冷漠、态度刁难等问题,道路安全综合治理是否该翻开全新的一页?首先,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意识,在驾驶前、驾驶中、驾驶后,都应该得到普及和加强,让驾驶员随时随地都能听见安全警钟长鸣,变超载治理为积极服从;其次,“不超载不盈利,有罚款必超载”的不良认知和恶性循环应当喊停,相关执法部门应该联合多部门,协作共同调研,适当降低道路各项杂费,让驾驶员按规定上路也能有合理收入,变强制执法为主动配合;再者,成立处理超载专门机构,制定严格处理办法,一方面提高处理超载事件时的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厘清责任,分清职责,便于专事专办,有利于规章制度最大化的合理运行,变处罚不一为合理公平。 当一个社会还需要用生命的高额代价来换取所谓的公平待遇时,就说明法制建设还正在路上。社会急切呼唤全新的法制社会治理模式,如何用法制取代人治,怎样遏制住“罚款经济”在道路管理中的乱象,怎么唤起执法人员的“温情执法”,也许超载自杀的噩梦才会最终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