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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干部岂容“玩忽职守”

时间:2015-09-24 16:34来源: 作者:郑非文 点击:
毋庸置疑,当看到如此为了一己私利无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领导干部落马,大家必定是拍手称快。可想而知,红花岗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主任其理应是人民的忠诚卫士。可是,就是因为他的玩忽职守,导致数四人命丧,他不仅没能保护好人民,反倒让人民为其玩忽职守悲情“埋单

9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检察机关向媒体通报遵义市“6·14”楼房垮塌事件最新处置进展情况称,今年6月14日发生在遵义市五金市场的楼房垮塌事件,目前已形成2万多字调查报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住建局一名干部涉嫌玩忽职守被刑事立案调查,另有多人移送纪检部门调查。

众所周知,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然而,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遵义市红花岗区住建局党委委员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

毋庸置疑,当看到如此为了一己私利无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领导干部落马,大家必定是拍手称快。可想而知,红花岗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主任其理应是人民的忠诚卫士。可是,就是因为他的玩忽职守,导致数四人命丧,他不仅没能保护好人民,反倒让人民为其玩忽职守悲情“埋单”。

所以,在笔者看来,在现如今的法治社会之下,只有最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有关国家机关权限,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职权范围以及每个工作人员的职权,职责范围,真正实现权责分明才能有效的防止官员再次身陷“玩忽职守”。不仅如此,对于犯有玩忽职守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管职位多高,都要依法惩处,从而起到震慑和预防的作用。最后,还要全面加强法制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特有的监督作用的同时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在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的双重作用下,公职人员身陷“玩忽职守”的事件也将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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