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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什么?

时间:2010-11-04 23:14来源:半壁江原创文学网 作者:中国思想论坛 点击:
在提出这个稍显奇怪的问题时,我意识到需要某种解释。直到今天,就其在话语中的一般作用和就其在我自己著作中的作用来看,作者仍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就是说,这个问题允许我回到自己著作的某些方面,它们现在看来有些粗心和令人误解。就此而言,我想提出

  在提出这个稍显奇怪的问题时,我意识到需要某种解释。直到今天,就其在话语中的一般作用和就其在我自己著作中的作用来看,“作者”仍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就是说,这个问题允许我回到自己著作的某些方面,它们现在看来有些粗心和令人误解。就此而言,我想提出一种必不可少的批评和重新评价。
  
  举例来说,在我的《事物的秩序》里,我的目的是分析作为话语层次的词语群组,它们处于熟悉的一本书、一部作品或一个作者的范畴之外。但我在照一般方式考虑“自然历史”、“财富分析”和“政治经济”时,我忽略了对作者及其作品作类似的分析;也许是由于这种疏忽,我才在这本书里以天真的、常常是粗糙的方式运用作者的名字。我提到了布封、古维尔、李嘉图[1]和其他一些人,但却没有意识到我使他们的名字模糊地发生作用。这证明我陷入一种尴尬的处境,因为我的疏忽帮助提出了两种相关的否定。
  
  人们论证说,我未曾恰如其分地说明布封或他的作品,按照马克思思想的整体性我对马克思的论述也极不充分。[2]虽然这些否定明显地合乎道理,但它们忽视了我为自己设定的任务:我无意说明布封或马克思,也无意再现他们的陈述或蕴含的意义;坦率地讲,我是想确定构成他们作品中某些观念和理论关系的规则。此外,人们还说我创造了一些怪异的家族,因为我把一些纯属不同类型的人弄到了一起,如布封和利瑙斯[3],或者把古维尔的名字置于达尔文之后,不顾最明显的家族相似性和自然联系。这种反对看来也是不合适的,因为我从未试图建立一个关于杰出个人的系谱表,也不想构成一幅关于17、18世纪学者或博物学家的理智的达格尔式画像。事实上,我不想构成任何家族,不论是神圣的还是邪恶的。相反,我是想决定具体话语实践的作用条件——一项非常朴实的任务。
  
  那么,在《事物的秩序》里为什么我要用作者的名字呢?为什么不完全避而不用或者少用?为什么不限定运用它们的方式?这些问题看来完全合乎道理,而且在不久即将出版的一本书里[4]我也力图测定它们的含义和后果。这些问题决定了我要努力安置综合性的话语单位,例如“自然史”或“政治经济”,并为界定、分析和描述这些单位确定方法和手段。然而,在思想、知识和文学历史里,或者在哲学和科学历史里,作为一种特殊的个人化的阶段,作者的问题要求一种更直接的回答。甚至现在,当我们研究一种观念史、一种文类史或一种哲学分支的历史时,对于作者及其作品的稳固和基本的作用,这些问题也表现为一种相对软弱和次要的地位。
  
  为了这篇论文,我将不去对作为个人的作者和在这个语境里值得注意的许多问题作社会历史的分析:在我们这样一种文化里,作者如何被个人化;例如当我们开始研究真实性和属性时,我们赋予作者什么地位,包括作者在内的辅助体系是什么;或者何时英雄的故事让位于作者的传记;形成系统表达“人及其作品”的基本批评范畴的条件是什么。我想暂时使自己局限于作者和文本之间单一的关系,即文本明显指向这个在它之外并先于它的人物的方式。
  
  贝克特指出了一个方向:“谁在说话有什么关系,某人说,谁在说话有什么关系。[5]在这样一种差异里,我们必须承认当代写作中基本的道德原则之一。它不仅因为表示我们说和写的方式的特征是道德的,而且还因为它是一种固有的规则,虽被不断采用但却从未被充分运用。作为一种原则,它支配着作为一种不断发展实践的写作,并轻视我们习惯上对完成产品的注意。为了便于说明,我们只需考虑它的两个重要主题:第一,我们今天的写作摆脱了“表现”的必然性;它只指自己,然而又不局限于内在性的限制。相反,我们在其外部展开中对它认识。这种颠倒使写作变成了符号的一种相互作用,它们更多地由能指本身的性质支配,而不是由表示的内容支配。此外,它包含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总是检验它的规定性的极限,侵越并颠倒某种它接受并运用的秩序。写作像某项运动那样展开,不可避免地超越它自己的规则,最后把规则抛开。因此,这种写作的本质基础不是与写作行为相关的崇高情感,也不是将某个主体嵌入语言。实际上,它主要关心的是创造一个开局。在开局之后,写作的主体便不断消失。
  
  第二个主题甚至更熟悉:这就是写作与死亡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关系颠倒了希腊叙事或史诗的古老概念,即它是用于保证某个英雄不朽的概念。英雄接受一种早死,因为他的生命通过死亡的奉献和赞美变成了永存;而叙事偿还了他对死亡的接受。在一种不同的意义上,阿拉伯故事,尤其是《一千零一夜》,把这种战胜死亡的策略作为它们的动因、它们的主题和借口。讲故事的人把他们的叙述继续到深夜,阻止死亡,推迟人人都陷入沉默的不可避免的时刻。施赫拉查德的故事拼命将凶杀转化;在所有那些夜晚,它努力从生存圈里排除死亡。作为防止死亡的这种说或写的叙事概念,已经被我们的文化改变。写作现在与奉献和奉献生命本身联系在一起;它故意取消在书中不需要再现的自我,因为它发生在作者的日常生活之中。凡是作品有责任创造不朽性的地方,作品就获得了杀死作者的权利,或者说变成了作者的谋杀者。福楼拜、普鲁斯特和卡夫卡是这种转变的明显实例。此外我们发现,这种写作与死亡之间的联系,还表现在作者个人特点的完全消失;作者在他自己和文本之间产生的矛盾和对抗,取消了他独特的个人性的标志。如果我们今天要了解作者,那就要通过他不在的独特和他与死亡的联系,而这就使他变成了他自己写作的受害者。虽然这一切在哲学里和在文学批评里都是熟悉的,但我不能肯定从这种消失或作者之死所产生的后果已经得到充分的探讨,或者这种事件的重要性已经得到正确的评价。具体地讲,我觉得必定取代作者所得到的特权地位的主题,只是用于抓住真正转变的可能性。对于这些,我想考察看上去特别重要的两点。
  
  首先,关于一部作品的论点。一般认为,批评的任务不是重建作者与其作品之间的关系,也不是通过作者的作品重构他的思想和经验,进一步说,批评应该关注作品的结构,它的建构形式,通过研究它们了解它们固有的内部关系。然而,怀疑作品观念的语境怎么样呢?简言之,作品这个术语所表示的奇怪的单位是什么呢?如果一部作品不是由某个称作“作者”的人写的东西,那么什么是构成它的必需的东西?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提出问题,各个方面都会出现困难。如果个人不是作者,那么对他写的或说的那些东西,对他留在纸上或与别人交流的那些东西,我们会构成什么?难道不正是一部作品?例如,在萨德被承认为作者之前,他的文稿是什么呢?也许不只是一些他在监狱时不断说明自己幻想的纸卷。
  
  假定我们是在谈一个作者,那么他写的和说的一切,他所留下的一切,是不是都包括在他的作品当中?这既是个理论问题又是个实际问题。例如,如果我们想出版尼采的作品全集,我们在什么地方划定界限?毫无疑问,一切东西都应该出版,但我们能对“一切东西”的含义一致吗?当然,我们会包括所有他本人出版的东西,以及他的作品的手稿、他的警句安排和他页边的注释与修改。但是,如果在一本充满警句的日记里,我们发现某种参照符号,某种关于约会的提示,某个地址或一张洗衣帐单,那么这其中什么应该包括进他的作品?一个人在他死后会留下千百万线索,只要我们考虑一部作品如何从干百万线索中提炼出来,这些实际的考虑便无休无止。显然,我们缺少一种理论包括由作品引起的问题,而那些天真地承担出版一个作者全集的人的经验活动,则因没有这种架构而常常受到阻碍。而且还有更多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可以说《一千零一夜》、亚里山大的克莱蒙[6]的《斯特罗梅茨》或狄奥尼斯·雷厄提斯的《生话》构成作品?这样的问题只是开始提出我们困难的范围,而且,如果有人觉得它适于绕开作者的个性或他作为作者的地位而集中于作品,那么他们对同样有争议的“作品”一词和它所表示的统一性的性质便不可能作出正确的评价。[www.ideobook.net]
  
  另一种论点阻滞我们对作者的消失作出充分的评价。它避免面对具体的事件,而具体事件不仅使它成为可能,而且以一种微妙的方式继续保持作者的存在。这就是“写作”(écriture)[7]的概念。严格地讲,这种概念不仅应该使我们防止对作者的参照,而且应该使我们确定作者最近的不在。按照最近运用的情况,“写作”的概念既不关心写作的行为,也不关心在文本内部作为征兆或符号对作者意义的表示;相反,它标志着一种详述一切文本条件的非常深刻的尝试,既包括文本在空间分布的条件,也包括它在时间里安排的条件。
  
  不过,按照当前应用的情况,似乎这个概念只是把作者在经验上的特点转变成一种超验的匿名。作者经验活动中极其明显的标志被抹掉了,从而使宗教或批评表现特征的方式在平行或对立中发挥作用。事实上,在赋予写作以一种原始地位时,难道我们不是仅仅以超验的方式,重写神学上对它的神圣始源的肯定,或者批评上对它的创造性质的信念?如果按照写作使之成为可能的独特的历史,说那种写作服从于遗忘和压制,这是不是以超验的方式重新引入关于隐在意义的宗教原则(这需要解释),重新引入关于隐含的意义、无声的目的和朦胧的内容(这引起评论)的批评设想?最后,写作作为不在的概念,难道不是把一种固定而连续的传统的宗教信念,或者声称作品的生存乃是一种超越作者之死的、对作者的奇妙替代的美学原则[8],转变成超验的形式?
  
  这种“写作”的概念,通过维护演绎推论保持了作者的特权;形成作者独特形象的表现作用,在一种灰色的中性里得到延伸。作者的消失——自马拉美以来我们时代的一个事件——受到超验论的控制。有人相信,我们可以继续把我们现在的不连续性置于19世纪的历史和超验传统当中,也有人正在做出巨大的努力,使自己一劳永逸地摆脱这种概念的结构。在这两种人之间难道没有必要划一条界线?
  
  显然,重复一些空洞的口号是不够的,如作者已经消失,上帝和人共同死去。[9]相反,我们应该重新审视作者消失所留下的空的空间;我们应该沿着它的空白和错的界线,仔细观察它的新的分界线,仔细观察这个空的空间重新分配的情况;我们应该等待由这种消失所释发的流动易变的作用。在这种语境里,我们可以简要地考虑运用作者名字所产生的问题。作者的名字是什么?它如何发生作用?我也不想提供一种答案,而是想指出与这些问题相关的一些困难。
  
  作者的名字提出了有关专用名称范畴的所有问题。(这里我特别指约翰·西厄尔的作品[10]。)很明显,专用名称(包括作者的名字)不是一种单纯的指称,它具有指示作用之外的作用。它不只是一种表示,一种指某人的符号;在某种程度上,它等同于一种描写。当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时,我们是在用一个词,指一种或一系列属于这个符号的确定的描写:“《逻辑分析》的作者”或“本体论的创始者”,等等。[11]此外,专用名称还有表意之外的作用:当我们发现兰波并没有写《精神的追求》时,我们并不能坚持说专用名称或这个作者名字的意义已经改变。专用名称和作者的名字在描写和指示的两极之间摆动,即使它们与它们所指称的东西相关,它们也没有被它们的描写或指示作用完全决定。[12]然而——而且正是这里出现了伴随作者名字的具体困难——一个专用名称与被命名的个人之间的联系,跟一个作者的名字与它指称的事物之间的联系并不相同,它们也不以同样的方式发生作用;而这些差别需要加以澄清。
  
  举例来说,知道彼埃尔·杜邦不是蓝眼睛,不住在巴黎,也不是个医生,这并不会使彼埃尔·杜邦这个名字不继续指同一个人;把这个名字与一个人相联系的指称并未改变。但是,如果是一个作者的名字,问题就复杂得多了。发现莎士比亚不是出生在现在旅游者访问的房子里,并不会改变作者名字的作用,但如果证明他不曾写那些归于他的十四行诗,这就会形成一种重大的变化,并且影响到作者名字发生作用的方式。另外,如果我们认定莎士比亚写了培根的《工具论》,并且认定同一个作家既对莎士比亚的作品又对培根的作品负责,那么我们就会引进第三种类型的改变,完全改变作者名字发生作用的情形。结果,一个作者的名字并不完全是其他名称中的专用名称。许多其他因素都证实了作者名字中这种自相矛盾的独特性。它完全不同于坚持彼埃尔·杜邦并不存在,或者坚持荷马或荷尔姆斯·特里斯姆吉斯塔斯从未存在过。第一个否定只包含没有一个名叫杜邦的人,第二个否定则指好几个单个的人被称作同一个名字,或者真正的作者不具备传统上与荷马或荷尔姆斯相关的任何特征。同样,它也不同于说雅克·杜让而非杜邦是x的真正名字,或者说司汤达的名字是事利·彼勒。我们还可以审视这样一些陈述的作用和意义:如“布尔巴吉是这个或那个人”,“维克多·埃里米塔、克里马卡斯、安提克里马卡斯、弗拉特·塔西图纳斯、康士坦丁·康斯坦第厄斯,所有这些都是基尔凯郭尔。”
  
  这些差别表明,作者的名字不只是一种词类成分(如一个主语,一个补语,或一个可以用名词或其他词类代替的成分)。它的存在是功能性的,因为它用作一种分类的方式。一个名字可以把许多文本聚集在一起,从而把它们与其他文本区分开来。一个名字还在文本中间确立不同形式的关系。不论荷尔姆斯还是希波克拉特,在我们说巴尔扎克存在的意义上他们都不曾存在,但是许多文本隶属于一个独特名字的事实,却意味着在文本中间确立了某些关系,如同质关系、渊源关系、互相解释的关系、证实关系或者共同利用的关系。最后,作者的名字表现出话语存在的一种特殊方式的特征。包含一个作者名字的话语不会马上消失和忘掉;它也不会只得到那种赋予普通瞬间词的短暂的注意。相反,它的地位和它的接受方式,由它在其中传播的文化控制。
  
  我们可以断定,作者的名字不像专用名称那样,从话语的内部移到生产话语的、处于外部的真正的人,作者的名字仍然处于文本的外形线上——使它们彼此分开,限定它们的形式,表示它们存在方式的特征。它指向某些话语群组的存在,并涉及这种话语在社会和文化中的地位。作者的名字不是某人公民地位的一种作用,也不是虚构的;它处于不连续性的断裂缺口,产生新的话语群组及其独特的存在方式。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我们的文里,作者的名字是一个可变物,它只是伴随某些文本以排除其他文本:一封保密信件可以有一个签署者,但它没有作者;一个合同可以有一个签名,但也没有作者;同样,贴在墙上的告示可以有一个写它的人,但这个人可以不是作者。在这种意义上,作者的作用是表示一个社会中某些话语的存在、传播和运作的特征。[www.ideobook.net]
  
  在认为“‘作者”是话语的一种作用时,我们必须考虑一种话语的特征,因为它们支持这种运用并决定它与其他话语的差别。如果把我们的论述只限于那些有作者的作品或文本,我们可以分出四种不同的特征。
  
  第一,它们是占有的客体;它们已经适应的占有形式属于一种独特的类型,其合法的编纂多年前已经完成。还有值得重视的是,它作为资产的地位,在历史上从属于支配其占有的刑事法典。只有当作者变得可以惩罚并达到他的话语被认为违法的程度时,言语和著作才会有真正的作者而不是神秘或重要的宗教人物。在我们的文化里——无疑也指在其他文化里——话语原初并不是一种事物、一种产品或一种占有物,而是处于神圣与世俗、合法与非法、虔敬与亵渎这种两极相对领域中的一种行为。远在它变成一种财产价值循环中占有之前它是充满危险的一种姿态。但是,恰恰在一种所有制和严格的版权规定确立时(约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写作行为固有的违法特征变成了强有力的文字规则。在作者被纳入支配我们文化的社会财产秩序的时刻,仿佛他是在为自己的新地位补偿,他以一种系统的违法实践复活话语中旧的两极相对的领域,同时也恢复写作的危险,因为写作在另一方面得到了财产的利益。
  
  第二,“作者——作用”在整个话语里不是普遍的或永恒的。甚至在我们自己的文化里,同样类型的文本并非总需要作者;曾经有一个时期,我们现在称作“文学的”那些文本(小说、民间故事、史诗和悲剧)得到承认、传播和维持,但根本不询问谁是它们的作者。它们的作者匿名不被注意,因为它们真正的或假定的年代足以保证它们的真实性。但是,我们现在称作“科学的”文本(论述宇宙和太空、医药或疾病、自然科学或地理学),在中世纪只有指出作者的名字才会被认为是真实的。类似“希波克拉茨说……”或“普莱尼告诉我们……”这样的陈述,不仅仅是以权威为根据的论证公式;它们还标志着一种被证实的话语。17、18世纪,一种全新的观念得到发展,当时,科学文本根据它们自己的价值得到承认,并被置入关于既定真理和证实方法的一种匿名而清楚的概念系统。证实不再需要参照生产文本的个人;作者作为一种真实性的标志作用已经消失,在它仍然作为一个发明者的名字的地方,它只是表示一种特殊的定理或命题,一种奇怪的效果,一种特征,一个主体,一组因素:或者病理学上的综合症。
  
  但与此同时,“文学的”话语只有载有作者的名字时才被接受;每一个诗或小说的文本,必须说明它的作者以及它写作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归于文本的意义和价值依赖于这种资料。如果一个文本偶然地或故意地以匿名的方式出现,人们会做出各种努力来确定它的作者。文学匿名只有作为一种待解之谜才有意义,因为在我们今天,文学作品完全受作者的统治权支配。(毫无疑问,这些说法过于绝对。一个时期以来,批评已经注意到文本的某些方面并不完全依靠单个创造者的概念,如文类研究,对重现文本主题的分析,以及对根据非作者标准的主题变化的分析。另外,在数学里,作者差不多成了对某个特殊定理或一组命题的随手可用的参考,而在生物学或医学里对作者的参考,或者对他的研究时间的参考,则具有一种实质上不同的意义。这后一种参考并非只是指出知识的来源,而是证实证据的“可靠性”,因为它必须评价在一个特定时间和特定实验室里所能获得的方法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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