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李达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待法院判决生效后依法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10月14日,新浪新闻) 又是一个巨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党中央的重拳反腐再次给予了大众强烈的信心,人们在怕手称快的同时,却被那赤裸裸的“1095”万巨款以及“15年有期徒刑”所吸引,受贿千万为何仅判15年,难道真是巨贪免死的悖论再获证明? 纵观这几年被审判的巨贪们,受贿金额从千万到上亿,数量一个比一个大,然而判罚却一个比一个轻,虽然官方总有各种各样的说词表示他们的判罚公正。我国《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实际的执行却是千万仅判15年,如此巨大的反差也难怪大众对于李达球判罚过轻产生质疑。 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普通老百姓如果偷盗个几十万,那么等待他们的必然是那漫长的监狱生活,更不用说偷盗上千万,那必然是死罪难逃。如今李达球受贿千万判15年,如此巨大的反差岂非是在践踏着法律的尊严。同一国度何来两个判刑标准,要说不同也无外乎一个是平民,一个是官老爷,刑不上大夫成了他们的免死金牌? 当然我们也能理解,这些巨贪们身前大多是一方大员,是党的高级干部,本着对于人才的爱惜,而对他们进行一定程度的轻判,在加上背后利益者们的暗中帮助,这些巨贪们终究逃过重罚。虽然党中央的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是过于的轻判到底是有利于惩治腐败,还是纵容着腐败? 当前当前反腐形势十分严峻,贪官们就像割不掉根的韭菜一样“前腐后继”,而司法却对贪污贿赂犯罪无限度地“宽严相济”,这究竟是什么道理?诚然,反腐的源头之举在于从制度上规范约束公权而非施以重典,但是仁慈的轻判绝非具有震慑力的举动,在制度约束公权力的同时加以重刑,做到“杀一儆百”,真正让后继者体会到: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如此这般方为有效杜绝官员贪腐,方能让巨贪免死成为一个笑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