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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才能涵养纳税人意识

时间:2015-03-10 08:11来源: 作者:张敬伟博客 点击:
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听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是立法法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2014年8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条款占1/3。本次人代会,将对草案进行三审。立法法作为一部规范所有法律行为的法,又被称为“

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听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是立法法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2014年8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条款占1/3。本次人代会,将对草案进行三审。立法法作为一部规范所有法律行为的法,又被称为“管法的法”。地方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等成为本次修改的亮点。(3月8日《新京报》)

立法法修正案三审,不仅是人代会的事,也攸关民生利益。举例而言,前些日子在成品油价下调时,财政部趁机上调了“燃油税”。这引起了公众不满--更多的人认为这是政府以增税的方式来弥补成品油价的下跌。其实,就法律层面而言,公众的怨气并未触及问题的关键。因为税收法定是法治社会的常态,行政部门有何权力随意调整税收?

在3月4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内行的记者对此提出了疑问。大会新闻发言人傅莹强调,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但这只是原则,税收法定当下并未真正落实。但是,如果立法法修正案三审通过,今后所有新税种,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全面落实税收法定,恐怕要到2020年才能实现。

再回到油价下跌和上调燃油税的问题,财政部的调整在目前的法律现实下,还算是基本“合法”(人大授权)的。这就是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在我国现有18种税中,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的只有三种,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其他占税收总盘子70%的15种税收,皆有国务院制定条例或暂行条例开征。税收法定有立法机构向行政机构的“降级”,是我国法制基础薄弱--无奈授权国务院立法所致。原因是,上世纪80年代,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幕拉开,为了弥补现代税制的缺失,授权国无权立法具有高效救济应时的作用。

全国人大将税收法定权授予国务院,只是暂时的。国务院“条例”或“暂行条例”的低端高效,并不意味着税收法定权从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旁落。有些国务院授权的税收“暂行条例”已经暂行了近20年,这显然不符合法治国家的节奏。

正本清源,让税收立法权回归立法部门,才能确保税收外延和内涵的正当性。立法部门与行政机关,对于税收立法的着眼点和目的性不同。立法机关,作为法治国家的根本,若将立法权随意授权,法制就失去了中正公允根基,所谓法治也就是一句空话。行政机关,是执行机构,在于依法行政,若享有立法权,则等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将导致立法有偏私,行政有瑕疵。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普遍缺乏纳税人意识,也并非中国人觉悟不高,责任感不强,根本的症结就在于行政权力滥权--自己过界立法,然后以法行政(而非依立法机构的法行政)。

就税收而言,中国的政治传统基本都是税收立法和执行合一,导致税收法定不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是一切为了权力。正因为如此,中国人自古对税赋制度并不满意,给予“苛捐杂税”的恶评。的确,当税收少了立法的程序独立和制度公正,税收就成了权力机关盘剥民众的自肥工具。而且,由于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利益,人治环境下,从金字塔顶的权力到基层权力,都会以税收的名义向民众摊派。税收制度,由公共财政职能,异化为强权掠夺。

可以说,只要税法法定权不在立法机构而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就会忍不住善用税收权,延续国人对税收“苛捐杂税”的认知。在此逻辑下,国人不可能有纳税人意识,市场主体只会想着如何偷逃税。

上不正,下必歪,税收法定不正本,收税者和缴税者永远处于对立状态。

税收法定不能缓行,这是建立现代税制的基础,也是涵养纳税人意识的必然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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