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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否羞辱“不要脸”企业家

时间:2013-09-05 09:30来源:半壁江中文网 作者:浦江客 点击:
  据新华社报道,英国政府将从10月起严格执行一项现行法律,凡是不支付工人最低工资的企业主的名字都将被公之于众,向全社会公开羞辱这些人,以更加坚决的方式打击那些“不要脸的”企业家。英国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支付低于最低标准的工资是违法行为

  据新华社报道,英国政府将从10月起严格执行一项现行法律,凡是不支付工人最低工资的企业主的名字都将被公之于众,向全社会公开羞辱这些人,以更加坚决的方式打击那些“不要脸的”企业家。英国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支付低于最低标准的工资是违法行为”,“这项规定将明确告诉企业主,如果不支付最低工资,除了要缴纳罚款外,他们还将承担名誉上的损失。”


  英国政府把不支付工人最低工资的企业家,叫做“不要脸”的企业家,并要公布于众“羞辱”一番,够狠!那么,我们的这类企业家,能否将其列为“不要脸”企业家,也来“羞辱”一下呢?


  我国在1984年宣布批准承认国际劳动组织1928年制定的《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1993年劳动部制定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行政规章,明确宣告了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确立。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的适用、形式、组成、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救济措施和争议处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总体上讲,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已基本建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实施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制度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础性劳动保障制度。人社部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各地一直连续大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全国有24个省份进行调整,平均增幅22%;2012年有25个省份进行调整,平均增幅20.2%。已施行近10年的《最低工资规定》对此的要求是,“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这一政策一次次抛洒着温暖的阳光。


  然而,现实中有的企业总在想方设法遮挡政策的阳光,我国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实际情况并不乐观。从全国各地的情况来看,最低工资制度在实施中仍存在一些不足,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不够科学合理。从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方法来看,依据不统一,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从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程序来看,操作程序不规范,过于简单,缺乏透明度;从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期限及调整幅度来看,标准不统一,缺乏规范性。


  二是企业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采取各种手段变相违反相关规定。现在,部分企业以变相手段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主要表现方式有以下几种:其一是把加班费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其二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为由向劳动者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其三是劳动者受处罚后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其四是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看来,我们的一些企业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方面问题多多,那么,我们能否如英国政府一样对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公布于众,进行一番“羞辱”呢?但依笔者来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条件尚不成熟,但可以先实行“讽一劝百”的措施。

 


  2013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示意图


  其实,道理很简单,一是要承认“法不责众”原则。据全国总工会2009年底的调查,职工月工资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占4.8%,高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元以下的占10.9%,高出50元至100元的占12.5%,三者合计占28.2%。考虑到超时劳动的普遍存在以及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非纯粹的“工资”,实际上有近 1/3的职工工资徘徊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这说明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仍然很低,职工工资收入过低情况非常普遍,企业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情况仍然不乐观。


  二是要注意“标准不一”事实。从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看,标准不统一,缺乏规范性。我国目前在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及调整方面还存在问题,绝大多数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尚未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至60%的水平;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及时;少数地区没有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将劳动者的“三险一金”纳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考虑因素等等,因此,如果贸然对企业进行处罚是难以服众的。


  三是可以采取“讽一劝百”措施。就英国来说,2011年1月1日起,英国开始实施将不支付最低工资的企业主名字公之于众的法律规定,但需要满足7个条件才会被公开名字。其中包括拖欠工人的最低工资至少已累计达到2000英镑,这项规定导致2012年至2013年期间只有一名雇主的名字被公开。这说明即使英国政府对“羞辱”一事也是持谨慎态度的。我国企业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情况更为严重,如果统统公布于众加以“羞辱”当更谨慎。


  更何况,从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来看,除了劳动者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外,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监督更不能缺位。现实中鲜见用人单位公示行为,更鲜见劳动保障部门对此的整改。一些执法部门只要看到企业上报的征缴基数与最低工资标准相符就行了,至于职工实际拿多少钱,他们一般就不大过问了。在监督执法的实效尚未进一步加强时,很难做到对企业的惩处。


  当然,这些理由并不说明我们就此对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力的企业家熟视无睹,听之任之。我们是否可以采取“讽一劝百”措施,各地对于那些恶意采取各种花样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少数企业经营者必须予以处罚,除了要缴纳罚款外,他们还将承担名誉上的损失。如此,对恶意欠薪又屡教不改的“不要脸”企业家,公布于众“羞辱”一下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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