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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性工作为世人所不容

时间:2013-07-02 08:20来源:半壁江中文网 作者:李银河 点击:
  性工作是这个世界上最古老的一个行当,也是几乎所有的社会都有的一个行当。从业者如果出于自愿,不属于犯罪。即使在中国这样严厉处罚卖淫的国度,它也并不违反刑法,只违反治安法,刑法只制裁淫媒。尽管总是得到负面的评价,性工作者的基本人权还是应当得

  这个世界上,有不少人从事性工作,而且大家都知道,这个行业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古老的行业之一。这个行业在男权制时期基本上只是女人的行当,在进入男女平等的现代之后,有一批男人加入,目前在全行业员工中约占一成。各国对性服务业政策不同,有的国家合法,有的国家非法,有的国家半合法半非法(比如只禁止强行上街拉客,只禁止开妓馆等)。但是从社会道德评价看,所有的社会对这个行业及其从业者都有恶评,无论合法非法,都认为这个职业不好,从业者道德沦丧,不齿于人类。


  为什么性工作会为世人所不容呢?细细分析,有以下几种可能的原因:


  首先,卖淫业的存在是男女不平等的表征。由于男人在几千年男权社会中掌握了大部分资源,所以基本上是男人用钱买女人的性服务,男人是买方,女人是卖方,男人被服务,女人服务。这就违背了所有人都是人格平等的个人这一神圣原则,是男人欺负女人,所以这个现象使具有男女平等理念的人感到厌恶。这一行业的从业者被视为甘心为奴的人,缺乏争取男女平等的觉悟。


  其次,卖淫业的存在是社会财富不平等的表征。由于富人掌握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就可以购买穷人的性服务,富人是买方,穷人是卖方,富人被服务,穷人服务。这种状况也违背了所有人人格平等的神圣原则,是富人欺负穷人,所以这个现象使具有穷人富人应当平等这一理念的人感到厌恶。这一行业的从业者被视为甘心为仆的人,缺乏争取社会平等的觉悟。


  第三,卖淫业的存在是对社会的性行为规范的一种挑战。婚姻制度是规范人类性行为的最重要的制度。在中国它一度是性行为唯一合法的必要条件,这一秩序是由刑法和行政权力加以保证的,换言之,一切在婚姻关系之外发生的性行为会受到刑法的惩罚,这种惩罚大多发生在单身人身上,在婚者的婚外性行为要受到行政处分,未成年人的性行为则以“性罪错”的名义受到劳动教养和工读学校一类的惩罚。卖淫是对上述秩序的公然挑战。


  第四,卖淫业的存在是一些女人以性谋利的表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男人有需求,而卖淫的女人并不想免费让男人得到满足,而要求男人付钱才能得到服务。这就既得罪了男人,也得罪了其他不从事此种行当的女人。男人的不满来自购买所有货物时心疼钱的心理,女人的不满则来自自己并没有为性活动收费,只是出于感情或契约,而这些女人却从性活动中谋取利益。


  第五,从反性禁欲角度对卖淫业的贬低。尼采抨击过基督教将性视为不洁和罪恶的观点。除基督教之外,一些世俗的伦理道德也有反性禁欲的观点,将人的性行为视为肮脏的、低贱的、堕落的行为,应当完全禁欲或至少应当在繁衍后代的必需之外杜绝一切性活动,而卖淫业反其道而行之,当然被视为罪恶渊薮,其从业人员被视为罪恶深重的坏人。


  第六,从性活动的男女双重标准角度对性工作者的贬低。性活动中的男女双重标准一向认为,在一桩性活动当中,男人是赢方,女人是输方,男人是占便宜的一方,女人是吃亏的一方。在这一赚赔逻辑之下,性工作者是大败亏输的一方,如果她竟然执迷不悟,岂非不仅愚不可及,而且已经堕落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


  第七,一些好逸恶劳的女人收入反而高过吃苦耐劳的女人,使社会心理产生不平感。许多女人不是不可以挣到这种钱,只是因为她们内心对自己的约束才选择其他职业。但是她们在其他比较辛苦的行业吃苦耐劳所得报酬竟然比这些人还低,就导致了一种社会没有按劳付酬的不平感觉。


  最后,性活动不但是一种比较轻松的身体活动,人还能从中获得快乐,这就使得从事其他行业的人产生心理不平衡感:大家都是付出劳务换取生活资料,这种劳动有体力和智力的付出,不但辛苦,而且有时还会伤害身体,比如矿工会得矽肺病,X光机操作员会受到辐射影响,而从事这个行当的人不但不累,而且还可以享受性快感,同时挣钱,这就使社会心理不平衡,觉得她们跟一般劳动者相比占了便宜。


  总而言之,上述原因都会使性工作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得到负面的评价,使它为社会心理所不容。如果说有人是为生活所迫,为了生计,为了给亲人治病,为了养活孩子,或者干脆是被人胁迫入行的,她们还能得到些许同情和谅解,但是社会不能容忍那些自愿投入这一行业的人,更不能容忍喜欢这一行业在其中如鱼得水的人。这就是在几乎所有的社会当中性工作及其从业者都无法见容于世人的原因。


  性工作是这个世界上最古老的一个行当,也是几乎所有的社会都有的一个行当。从业者如果出于自愿,不属于犯罪。即使在中国这样严厉处罚卖淫的国度,它也并不违反刑法,只违反治安法,刑法只制裁淫媒。尽管总是得到负面的评价,性工作者的基本人权还是应当得到保障的,其中既包括免于遭受各类刑事犯罪侵害的权利,也包括工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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