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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变态官员囚多名尼姑做性奴

时间:2014-01-11 07:26来源: 作者:赵炎 点击:
尼姑属于脱离尘俗、皈依佛门的出家人,理应不再留恋红尘,并与世俗隔绝,在庵院中与青灯、佛卷、木鱼为伴,过一种清修的生活。但从明代的一些资料记载来看,在整个尼姑群体中不乏不能恪守佛门规矩之人。 比如,明无名氏辑《新编题〈西厢记〉咏十二月赛驻云飞

  尼姑属于脱离尘俗、皈依佛门的出家人,理应不再留恋红尘,并与世俗隔绝,在庵院中与青灯、佛卷、木鱼为伴,过一种清修的生活。但从明代的一些资料记载来看,在整个尼姑群体中不乏不能恪守佛门规矩之人。


  比如,明无名氏辑《新编题〈西厢记〉咏十二月赛驻云飞》中有一首《寺里尼姑》歌曲,其中云:“寺里尼姑,缺少儿孩没丈夫。每日吃斋素,又没个神仙度。嗏,扯碎大衣服,变规模,留起头发,走上烟花路,嫁个丈夫不受孤。”


  尼姑受不了空门的寂寞,其最后的结局只能是留起头发,重新嫁人,回到世俗的生活中去,亦即所谓的“还俗”。这算健康的。有些出格的,甚至还是尼姑时就蓄养小白脸诲淫诲盗,出现了超脱佛门樊篱的“淫尼”。


  这方面的例子也不算少。于是,有司屡屡下令,对尼姑进行规范。


  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许为尼姑女冠。”建文三年(1401),更是将女子出家的年龄上升到59岁。这是在年龄上、生理上对尼姑进行制约。究其用意而言,显然就是为了使尼姑能安于清修,并保持佛门庵院的宗教纯洁性。


  但是,如此一刀切也是不妥的。


  因为僧尼出家,大多不是出于“初心”,而是一种被迫或无奈之举,显然缺乏纯真的宗教虔诚感。明末清初人陆衡分析:“每见人家妇女,或丧夫,或无子,即有夫有子,而别有不得已,辄忿然出家,薙去其发。”


  就是说,在出家为尼的群体中,多为“丧夫”或“无子”的妇女。那些“有夫有子”的妇女出家,当然也有其“不得已”之处,乃是“忿然出家”,道出了节妇、贞女逃避家庭或世俗的心态。


  然而,逃避有用吗?一方面是律法的限制,逾越律法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一方面是家庭和世俗的歧视,又不能不逃避。如此,那些没到“法定年龄”的尼姑,就成了“地下”的修行者,最易受到伤害。


  万历年间就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故事:


  苏州府吴江县有一座守贞庵,在震泽镇观音桥内,庵内有尼姑数十人,其中不乏年轻貌美者之妙龄者。于是,当时苏州知府即援引律法对其进行查抄,果然清理出不少违法出家的尼姑。


  按律,这些尼姑“伏法”后,得上报省府。但这位知府故意隐瞒不报,而是择其容貌一般者发还本家,留不少姿色娇媚者囚禁后衙,供其淫乐,“肆焉无忌”。由于这些尼姑本身违法在先,因惧怕而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遂沦为性奴,任由知府蹂躏。数年后,该知府离任,打算随车带走这些尼姑,可是在转移过程中泄露了形迹,尼姑性奴们才得以重获自由。


  最凄惨的一位小尼姑沦为性奴事件,发生在隆庆二年的怀柔。其寓居之庵名已然不可考,据吴名函《隆庆庚午守贞庵建观音阁碑记》云,该尼姑约莫十六七岁,因丧夫而出家。然而不到年龄,就给当地县令留下了“执法”依据。


  县令也是胆大妄为,拘捕后,直接扯入内堂奸之,极尽摧残,事后还为小尼姑修建外室,称为“三夫人”以掩人耳目,平时不让出门,派专人看守。对小尼姑来说,这个外室无异于炼狱。


  数年后的某日,当地府衙衙差偶经此处,以为是县衙监狱,就上前盘问看守,才真相大白。可怜这位尼姑被救出时还战战兢兢,以为是再次被抓,求饶不已,说让她干什么都行,千万别关进大牢,云云。


  闻者无不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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