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陈女士反映,她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但是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人民日报,11月25日) 河南省最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二胎须退独生费”,而国家计生委今年年初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只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出现一些政策博弈,这是可以允许的,毕竟国家规定主要是从全国范围内来考虑,地方制定法规可以适当参考地方具体情况。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国法高于省条例,地方性法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也仅仅之能是具体实施细节可以依据当地风土人情等具体情况进行规定,但主旨意图不能与国家意志相悖,大字方针上是不容篡改的。并且,单独二孩,这个是一个全国性普遍的问题,没有特殊性,地方也不应该搞特殊。 既然国家对各省市“单独二孩”早就下了“免退令”,同时,国家也没有出台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决断的附加条款,那么在单独二孩是否退独生费这个问题上,也就不需要什么智力揣测,部分省市规定与中央政令相悖,显然就是对中央法旨的公然违背。 话又说回来,计划生育自然关乎国家未来的繁荣昌盛,但它首先是关系每一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单独生两孩须退独生费”的行或不行,最好还是先听听老百姓的意思。在实施“单独二孩”的过程中,无论是国家的法律规范,还是地方的法规条款,其制定宗旨都应该是提升民众的公共福祉。政府部门不应与民争利,地方也不应扭曲中央施政善意,使这利国利民的计生新政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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