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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侵权也能杀伐了断

时间:2014-07-17 11:02来源: 作者:红缨老枪 点击:
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并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

这两天,各地高温天气不断,程度增强,面积扩大。从7月18日也即今天开始,将正式进入“三伏天”。面对高温天气,各地对户外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的情况究竟怎样呢?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专家指出,多数企业至今落实不到位,八成劳动者难足额拿到高温津贴。

这部由国家4部门发布的法规,迄今已经两年。八成劳动者难足额拿到高温津贴的现状说明,这部法规受到了巨大的蔑视和挑战。这样的现状是十分残酷的。

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并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关心爱护并保护劳动者,以人为本,这样的法规的确是个好法规,问题是,这样保护“弱势群体”的法规,为什么实践起来并没有多少刚性和强势呢?

首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是部门法规,不是国家法律和法令,以法律为基础产生,效力低于法律。

其次,对于违法现象,由工会而不是法律部门监督。《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三,对不予发放高温补贴等违反职工劳动保护的行为,更多的还是经济问题,人民内部矛盾,《办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当然,涉及的标的额度也不高,北京市室外和室内高温作业的补贴最低标准分别是每人每月180元和120元;广东在每年的6-10月,高温津贴的标准为150元/月;成都市高温津贴标准是按天算,每人每天10元—12元。如此“地标”,即使企业耍赖不给,也远未到“伤筋动骨”的份儿。

而且,纵然没有高温补贴等劳动保护,许多劳动者也因为工作难找不敢惹恼单位而放弃维权。有的农民工甚至说,“防暑降温费不给谁敢要?能够按时发工资就不错了。”

八成劳动者难足额拿到高温津贴,看起来是老板的事儿,做起来却是政府部门的事儿,那就是,对于蔑视法规侵犯劳动者高温保护权益的事儿,除了依法监督执行,还需要杀伐了断:除了罚款,还要曝光,送他一个黑名单,甚至对违法行为一票否决,剥夺其入市“经营、开发、建筑权”,严重的诉诸法律。如此断其后路,看他还能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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