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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阿里状告自媒体人 捍卫媒体言论自由

时间:2014-09-28 17:32来源: 作者:重庆青年报供稿 点击:
葛甲的文章中有些语句比较犀利,比如“淘宝是假货集散地”,“ 这家公司原本很黑,后来也很黑,未来也会很黑”等语句。结合本案,阿里巴巴已经是全球第二大、中国第一大网络公司,属于“名企”。名人、名企涉及的事件引起的话题往往是公共话题,公共话题应该

首先,葛甲有没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阿里巴巴公司的名誉呢?

葛甲的文章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事实,一部分是评论。对于评论部分,本文认为不应该列入法院审理的范围,理由有二:

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既然公民有言论自由,就有对社会上各种事件、各色人等从自己主观出发进行评价的权利。当然,言论自由与保护名誉权天生可能冲突。但是,如果批评是有事实根据的,关键还是去看事实根据是否存在故意歪曲。本案中,葛甲的文章基本上是根据新闻进行的评论,有事实根据,那么就要看这些事实根据是否存在歪曲了。

葛甲的文章中有些语句比较犀利,比如“淘宝是假货集散地”,“ 这家公司原本很黑,后来也很黑,未来也会很黑”等语句。结合本案,阿里巴巴已经是全球第二大、中国第一大网络公司,属于“名企”。名人、名企涉及的事件引起的话题往往是公共话题,公共话题应该容忍更多犀利的声音。审判中,阿里巴巴也承认淘宝上有“一小部分假货”,那么他人评论“淘宝是假货集散地”有些夸张,但在合理范围内。

二、法院没有能力也不应该对评论做出评价。法院不是通才,没有能力判断哪种评论是正确的,哪种评论是错误的。即使法院有这种能力,也不能评价。因为一旦法院对言论是否正确、得当做出了评价,意味着法院就有了认定公民评论正确与否的权力。

那么,葛甲有没有“歪曲事实”呢?这涉及葛甲对事实的审查义务问题。如果葛甲仅仅是道听途说,而道听途说的“事实”又与真正的事实相距甚远,葛甲对此“事实”进行评论,涉嫌没有尽到对事实的审查义务。那么作为个人,葛甲对事实的审查义务到哪里是边界呢?自然人能力有限,不应该对自然人规定过高的审查义务,只要有一定的依据即可。比如,有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等。如葛甲《阿里巴巴是这样对付国际奢侈品牌商的》一文,事实引用自《华尔街日报》,如果《华尔街日报》真的进行了这样的报道,本文认为葛甲的审查义务就尽到了。

阿里巴巴认为葛甲的行为给阿里巴巴造成了损害,主要有两点:1. 虽然阿里巴巴的业绩并未因此下滑,但这些文章客观上损害了阿里业绩的上升;2. 葛甲的文章有可能影响阿里巴巴上市,幸亏主流公众的信任,阿里巴巴最终上市成功。

这里有两个问题:1. 这些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损害;2. 应该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可能影响上市,只是一个猜测,不能称之为“损害”。而损害了业绩上升,的确是一个损害,不过不能仅仅说说而已,需要一定的证据来证明。现在仍然不知道阿里巴巴方面提供了哪些证据来证明葛甲的文章影响了阿里巴巴业绩的上升,不得不说,这种事实是很难用证据来证明的。而如果不能够证明,法院则无法认定存在损害,还是不能判决葛甲侵犯了阿里巴巴的名誉权。

所以,如果判决葛甲侵犯阿里巴巴的名誉权必须慎重,这关系到以后我们能否自由批评这些名企的问题,即我们以后还能不能在文章里“骂”阿里巴巴这样的名企,如果我们的文章里出现了几句过火的话,是否面临着被认定为侵权的风险。

包括最近《每日经济新闻》向360 赔款道歉的官司,都存在媒体言论自由权利被稀释淡化的危险趋势。名誉权虽然重要,但是言论自由权利更为重要!

文/赵虎(作者系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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