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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假低保”,不能仅限纪律处分

时间:2014-06-09 11:07来源: 作者:曾阿良 点击:
“假低保”现象就是为了骗取低保,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能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这正符合刑法上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鉴于此,4月21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规定:“以欺

“死人保、富人保、关系保、福利保”,各色人等显神通,农村低保金成了“唐僧肉”,而真正需要低保政策救助的弱势群体却领不到低保金。6月初,湖南省耒阳市通报发现并清退了402名不符合政策的低保对象,部分涉事官员受到纪律处分。(6月8日 新华网)

据报道,“假低保”现象并非只是在湖南耒阳发生,类似的消息时有所闻。以行政追究和纪律处分结案也是常见的做法,这背后,是一种“法不责众”的思维。耒阳一个县级市,经过初步的排查,就查明有402名骗保者,再加上涉案的村干部,人数之多不难想象,如果全部处理不啻是场地震。但是,如此缩手缩脚,讳病忌医,永远解不开骗保的死结。依法惩治骗保,这是遏制骗保蔓延必须付出的代价,绝对不能因为涉及面广、牵涉人多而心慈手软。只有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才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才能消除某些地方、某些个人存在的侥幸、观望心理。

“假低保”现象就是为了骗取低保,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能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这正符合刑法上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鉴于此,4月21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对照此规定,耒阳“假低保”现象,属于“骗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因此,整治“假低保”,不能仅限纪律处分,骗保者也应该受到刑事追责。

然而,时隔一个多月,耒阳查处“假低保”却公然不把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当回事,这样的“罚酒三杯”,既有可能让违法者逃避了应得的处罚,有损法律的威严,也有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无法真正刹住“骗保”风。不管是政府工作人员还是低保申请人,只要是在申请流程中违反了规则,那么就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而此次涉案的官员仅仅受到了纪律处分,这是不够的。应该彻底调查这些官员是否收了“好处”替人办事,如果查出官员腐败,那就不应只是纪律处分这么简单。而对于那些吃假低保的人,轻者可以对他们进行一定的罚款,把吃进去的都“吐出来”,并把罚款用于福利建设,这样才能平民愤;重者那就要面临法律的惩罚,要知道法律的权威是不可挑战的。

笔者认为,治理“假低保”现象,不能止于清退和纪律处分。首先,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同时,预防和打击骗保行为,尚需从细节上把关,盯牢社会保险金等公共资源。比如,进一步完善、规范发放办法,推行举报骗保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监督、群防群治的合力。特别是,应加大对骗保的追收力度,发现骗保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及时追回被骗低保金,触犯刑律的,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办,决不能心慈手软。唯有此,才能从机制上堵住骗取低保的漏洞,让低保政策的底线公平不至于失守。(作者:曾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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