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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恶意欠薪”该当何罪

时间:2014-07-01 06:29来源: 作者:晏扬 点击:
承建安徽萧县市政工程的包工头杨永,因被政府拖欠数千万元工程款,绝望之下服药自杀,幸亏抢救及时才保住性命。 2009年至2012年,杨永所属公司在萧县市政工程招标中密集中标,合同总金额超亿元。根据合同,萧县政府应按工程进度每月付款,但政府言而无信,工

承建安徽萧县市政工程的包工头杨永,因被政府拖欠数千万元工程款,绝望之下服药自杀,幸亏抢救及时才保住性命。

2009年至2012年,杨永所属公司在萧县市政工程招标中密集中标,合同总金额超亿元。根据合同,萧县政府应按工程进度每月付款,但政府言而无信,工程款一拖再拖,其间,杨永借了470万元高利贷,给农民工补发部分工钱。直到今年,萧县政府仍没有偿还工程款的意思,几笔高利贷又还不上,杨永走投无路,决定服药自尽。

堂堂地方政府竟然当“老赖”,这种事本该令人惊诧,却又惊诧不起来——近些年,仅媒体曝光的“官赖”还少吗?随手就可举出很多例子:2012年初,河南省高院院长替农民工讨薪的新闻引起舆论热议,而欠薪单位是河南省遂平县公路局;同样是2012年初,广东东莞市石排镇政府拖欠施工单位210万元工程款,致使许多农民工拿不到工钱、春节回不了家;2011年元旦前后,100多名农民工在刺骨的寒风中长跪在河北遵化市政府门前讨薪;2012年,新疆伊犁农民工索传平奔波27年讨回5000多元工钱,欠他钱的是县教育局……

以前一说到农民工薪水被拖欠,人们往往就把矛头指向包工头、施工企业。其实很多时候,包工头拖欠农民工的钱,是因为施工企业拖欠包工头的钱,而建设单位又拖欠施工企业的钱。最棘手的问题在于,这个工程是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但政府没钱甚至有钱不付,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奈何?

所以,我们必须正视一个尴尬的事实:目前欠薪问题往往发生在一些地方政府身上,最强悍的“老赖”往往是“官赖”。时下,一些地方政府财政捉襟见肘,但在政绩的驱使下,仍然热衷于上马各种工程,这些工程从一开始就留下了欠薪的隐患。政府欠薪,损害了相关企业和农民工的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并起到了恶劣的“示范”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治理欠薪,首先要治理地方政府欠薪。

治理地方政府欠薪并非无法可依,关键是能否做到违法必究。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恶意欠薪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恶意欠薪罪同样适用于单位欠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按照刑法规定,政府欠薪同样应受法律制裁,相关责任人应被追究刑责。根据新闻报道,萧县政府拖欠劳动报酬达数千万元,显然属于“数额较大”;萧县政府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显然构成“恶意欠薪”;欠薪导致包工头杨永自杀,显然造成了“严重后果”。可是,如此公然触犯刑法的行为,就是没人管没人问。

实际上,这么多年来,政府恶意欠薪的新闻屡见不鲜,从没听说哪个地方政府被判处罚金,哪个责任人被判刑。明明侵害了劳动者权益,明明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明明起到了恶劣“示范”作用,明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但地方政府欠薪就是不“入罪”,相关责任人就是受不到惩处。

如果恶意欠薪罪“刑不上政府”,无人为此承担责任,那么“官赖”仍会层出不穷,欠薪问题永远不可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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