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既是深化党建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创新举措。根据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 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不仅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安排,也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从1995年实行县处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制度距今已有20年,虽然期间不断完善报告项目,但是效果并不理想,使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作用逐渐衰减。 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只填报不核实”的现状让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形同虚设”,这一方面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报、错报等问题。另一方面,使得少数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 对此,要加强监督,从严惩治。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对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对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根据说明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和干部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意见;对有意瞒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发现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振叶以寻根,观澜而索源。”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监督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措,因此要健全完善、逐渐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建设,最终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的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从而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