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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为何未罚雷政富先起诉赵红霞

时间:2013-05-04 23:30来源: 作者:陈有西 点击:
目前的问题是,刑事侦查只查了赵红霞,没有报道追查那九个接受性贿赂的官员的问题。如果雷政富真的拿出了300万,他的问题就已经显而易见。因为按照目前中国公务员的正常收入,一个正处副厅级干部如果不贪不捞,要轻易拿出300万封口费是不太可能的。更何况他要

  人民网今天以微博的方式发布了记者李婧的一条消息,引爆了一个暂隐的热点:赵红霞已移送检察院,雷政富被勒索300万。披露,“重庆不雅视频案”赵红霞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已由重庆市公安局移送至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据调查此案两名被害人共计被勒索5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一人是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被勒索300万元人民币;另一人也是官员。随后,国内网络舆论一片哗然,为赵红霞鸣不平,认为是保护了真正的贪官,而惩罚了被凌辱的弱者。接到很多媒体的电话,包括外媒的。都是这样的一种疑问。
  
  有这样的社会情绪是可以理解的。在一般的社会伦理来看,目前社会心态痛恨腐败官员,同情弱势女性。社会定位上,雷政富就是一个恃权掠色的腐败分子,赵红霞就是一个受凌辱迫害的玛斯洛娃。现在没见雷政富被惩罚,而先起诉了赵红霞,那一定就是官官相护,包庇贪官,颠倒了社会公平。但是,只要稍微知道一些法律标准,这样的司法追究行为,就是很好理解的。我曾经在赵红霞被捕时,就在微博上作过这样的判断。因为微博篇幅所限,讲不清楚。现在,针对记者们的疑问,正式形成一篇文章,说得更清楚明白一些。
  
  在赵、雷的问题上,赵红霞有两种身份,一是性贿赂的工具,受不良包工头操纵的小绵羊,她是受凌辱受迫害者;另一方面,她是一个参与以色相贿赂,获得要挟把柄,直接主动录下要挟视频,积极参与共同敲诈不义之财的犯罪嫌疑人。而雷政富也有两种身份。一是以权谋色,以权力非法获得美色贿赂的腐败官员;另一方面,他又是一个被色诱而落入圈套,被要挟敲诈300万的犯罪对象受害人。
  
  在刑法犯罪构成上,中国法律目前还没有规定性贿赂犯罪。因此雷政富接受性服务,不构成受贿罪。他如果收受了包工头的金钱贿赂,就构成受贿罪;如果因为被要挟,利用职权把不应该发包的工程和其他商业机会给了这个包工头和赵红霞,那就构成滥用职权罪。也就是说,如果他既没有收受金钱贿赂,又没有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商业利益,在目前中国法律环境下,同赵红霞的性行为不构成犯罪。
  
  男女性关系,只有违背妇女意志,才构成强奸犯罪。和多名女性同时发生关系,构成聚众淫乱罪。在赵红霞主动愿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不构成犯罪,没有办法追究。而赵的摆拍录像行为,铁证如山地证明了她不但是愿意的,而且是主动、预谋而为的。因此,十二秒视频虽然丑恶,但不是雷政富性犯罪的证据,相反是赵红霞主动设局犯罪的证据。
  
  而赵红霞一开始的身份,是被利用的被害人。她同雷发生关系,不是因为有感情而自愿发生,而是受人利用,为了其他利益的目的,才自愿地、有预谋地勾引雷政富发生关系,录下视频。如果她自己真的像她一开始交代的,是因为天真、幼稚,被利用,而没有任何好处,或者只是拿到正常标准的单位工资,那赵是绝对没有罪的。但是,如果她一开始明知道色诱的目的,录像的目的,事后参与了对雷政富的敲诈,分到了赃款,哪怕只有几万元,那她的身份,就已经不是一个受害人,而是用自己的色相放白鸽,参与共同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人。她的行为符合刑法“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出卖色相录制视频,是敲诈的一个主要环节。她不会是敲诈主谋,但是一个主要的直接的实施者。应当受到刑罚追究。如果敲诈的是500万,并已经拿到,那就不是一般的罪行,可以重判。
  
  目前的问题是,刑事侦查只查了赵红霞,没有报道追查那九个接受性贿赂的官员的问题。如果雷政富真的拿出了300万,他的问题就已经显而易见。因为按照目前中国公务员的正常收入,一个正处副厅级干部如果不贪不捞,要轻易拿出300万封口费是不太可能的。更何况他要摆平的还有其他人,因为他的视频事实,重庆薄熙来王立军等上层知道后,仍然被包庇了五年。不打点要不出事是不可能的。他的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发包工程,犯罪嫌疑已经非常明显。用黄奇帆的一句“都已经查清”是搪塞不过去的。
  
  另外,从现有的资信看,赵红霞在整个敲诈勒索情节中,虽然是直接实施者之一,总体上仍然是一个从犯。在非法获利上,也会是一个次要角色。如果她确实是因为家人治病而谋财参与,则有很多可以从轻的情节。因此,她的犯罪地位应该是敲诈勒索案的从犯,会获得从轻处理。重庆已经有律师为她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而雷政富的问题,主要还是一个立案侦查问题。即包庇还是不包庇,在于立案环节。如果没有侦查,或者没有查到他的受贿问题和滥用职权等问题,仅是因为不雅视频,还无法对他进行刑罚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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