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 冷静看待中国入世协议中不平等条款 中国在世贸组织官司中至今官司缠身,根源何在?除了要经历漫长的过程和人才的培养,更重要的是世贸组织内部存在成员方的利益冲突和事实上的不对称待遇。 新老成员矛盾是根本 在WTO中,各成员方享受的权利并不对称,在与申请加入的国家和地区谈判时,老成员通常都会提出一系列的条件要价。 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第十五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第十六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第十七条(WTO成员的保留)等条款就是我方企业和社会公众诟病较多的不平等条款。 这些条款准许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方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12年内可对中国特定产品实施过渡性保障机制。 而中国在原材料、稀土等争端中初战失利,关键又在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一条“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规定中国原则上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尽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条明文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了保证供应国工业等目的而限制原料出口,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一条剥夺了中国的这项权利。 逼迫条款无下限 墨西哥当初迫使我国同意墨方对进口中国产品征收特别关税至2008年以换取墨西哥为中国入世放行,这种做法连欧盟委员会也难以接受。 中国入世前后,墨西哥政府提高经营税率导致外资大举撤离并转向中国,2002年上半年墨西哥对美出口下降近10%,当时该国经济部长德韦斯竟然打算向世贸组织起诉中国“偷窃”其出口市场和外资。 在西式代议制民主政体下,老成员“卡”新成员动机非常明确,在贸易争端中寻找外国替罪羊,比内部结构调整更受政客青睐。 当年,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确定了通过当事国之间的双边协商和包括其他缔约国的多边协调解决争端的基本精神,后来又逐步发展起一套争端解决机制,但美国向关贸总协定提出的第一起申诉就没有严格遵守这一基本原则。 不平等条款换市场 对于一个尚不掌握国际经贸规则主动权且迫切需要外部市场的后发国家而言,为了给本国外经贸创造更加平稳可靠的发展环境,在总体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完全可以接受少数不平等条款,毕竟得到大部分比什么都得不到好。 中国入世后这十多年GDP、外商直接投资、出口、国民收入等指标的高速增长与改善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这才是最关键的胜利。 美国、欧盟在世贸组织官司中对中国取得再多的胜诉,也无法掩饰他们经济和贸易分量的显著下滑,无法掩饰他们从1997—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中趾高气扬的救助者转为次贷危机——美欧主权债务危机中求助者的失落。 我们自信实力决定待遇,时间在我们一方。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特约撰稿/商务部 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研究员 梅新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