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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捐寺庙不算受贿”谬论从何而来?

时间:2014-06-11 16:50来源: 作者:张雨竹 点击:
据了解,今年59岁的汕尾海丰人黄志光,从一名普通的运输工人做起,现已官至正厅级。在1998年至2003年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帮助”他人职务升迁,并收取高额受贿款。东窗事发后,此官员更是曝出受贿款中100万已经捐助修建寺院,不算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6月11日 中国青年网)

据了解,今年59岁的汕尾海丰人黄志光,从一名普通的运输工人做起,现已官至正厅级。在1998年至2003年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帮助”他人职务升迁,并收取高额受贿款。东窗事发后,此官员更是曝出受贿款中100万已经捐助修建寺院,不算受贿,可以荒唐至极。

受贿款就是受贿款,无论用作何处,受贿的性质是不会变的。如果按照此官员用作修建寺庙的理由成立的话,那么更多的贪官在发现即将东窗事发的时候便将自己的赃款捐至福利机构,难道那样就不算贪污受贿了吗?这样的谬论恐怕也是该官员狗急跳墙想出的理由。

试想,该官员为何会将自己“辛苦”得到的赃款用作修建寺庙呢?无非还是为了在自己的贪腐道路上减轻罪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找一点心理安慰,同时也是求神保佑不要被发现而已。殊不知这样的荒唐行为只会让人觉得可笑。

在如今从中央到地方大力反腐的档口,贪污受贿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惩处,因为人生观、价值观、信仰的缺失,沦为权利、金钱、美色的奴隶,最终走上一条不归路。

贪腐,说到底是权力失去监督成为迈向犯罪的推进器。从最初的严于律己,对人对事坚持原则,到慢慢面对各种诱惑无法拒绝,从此人生观已经开始发生转变,只是已身陷其中不能自查和正视自己。

金钱至上的腐朽思想又长期潜移默化地腐蚀着,使其在金钱和物欲面前越陷越深。同时很多官员在法律意识淡薄。身边的法律书籍很多,虽然参加法律知识教育,却总以为党的反腐倡廉很遥远,侥幸心理使得众多的官员落到今天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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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梅 查看详细资料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用户等级:高级会员 注册时间:1970-01-01 08:01 最后登录:2015-03-06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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