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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慈善“救赎”受贿是掩耳盗铃

时间:2014-06-11 16:51来源: 作者:秦一晧 点击:
光看这则新闻的标题就觉得好笑,什么叫“收100万捐寺庙,称做“慈善”不算受贿”?怪不得会成为新闻,果然闻所未闻。笔者认为,用“慈善”来“救赎”“受贿”是自欺欺人,是典型的“掩耳盗铃”之举。 我们先来看看,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定义。受贿罪是一种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6月11日,新快报)

光看这则新闻的标题就觉得好笑,什么叫“收100万捐寺庙,称做“慈善”不算受贿”?怪不得会成为新闻,果然闻所未闻。笔者认为,用“慈善”来“救赎”“受贿”是自欺欺人,是典型的“掩耳盗铃”之举。

我们先来看看,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定义。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务,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的对象应以法律规定的财务为准。是否构成受贿罪是取决于受贿款的取得,而非对受贿款的处置,所以黄某将受贿款捐赠给寺庙,并不影响其受贿行为的构成。

以前常见的受贿都只涉及受贿者和行贿者两方,而该新闻涉及受捐赠的寺庙、受贿的黄某和行贿的商人李某三方,黄某的儿子还被“无辜”地牵扯于其中。鉴此,单纯的受贿事件瞬间就被复杂化了,其实这正是黄某的“高明”之处,有意把水“搅浑”来迷惑大家的眼睛。

受贿款穿上“土特产”的外衣,由黄某的儿子向商人李某请教“生意经”时带回,在家放置几天未动,专门送到鸡鸣寺当着寺庙财务的面才将纸箱打开,在场之人无一惊讶,顺理成章地以黄某儿子的名义将100万捐赠给寺庙。“剧情”看到这,笔者笑了,我想“明眼人”都看懂了。

从头至尾,黄某显得十分无辜,我们再耐心地来剥一剥“洋葱”,看看黄某是否真无辜。第一层,明知“土特产”是受贿款却假装不知。以“土特产”包装“受贿款”这样的糖衣炮弹之术,作为政协副主席的黄某会不懂?退万步说,就算不懂,4年前重庆大学校医院原院长赵某接受药商送的“土特产”,里面装着百克千足金,赵院长为此落马,这总引起黄某的关注了吧。所以黄某在有意真懂装不懂。

第二层,行贿、受贿双方早已达成默契。2008年,鸡鸣寺住持找到黄某,称寺庙没有钱修大佛,希望黄志光帮忙找几个商人对此进行捐助。此后,黄某和李某聊起此事,李亚鹤表示愿意捐助鸡鸣寺200万元,其中100万元以黄志光的名义捐赠,黄志光对此表示认可。 所以,“土特产”放置家中几天不拆封,是有意为之。

第三层,明知已受贿,却丝毫无退换之意。黄某称,和李某同去寺庙捐款的当天,已猜到箱中之物,但并未打开,更未直接归还李某。笔者揣测,携受贿款前去捐赠正是之前“默契”的“水到渠成”。

第四层,钱权的“勾肩搭背”。李某为何甘愿出资100万,以黄某或黄某的儿子的名义进行捐赠,自己出钱别人得名。无非有两种可能,一是李某有求于黄某,二是“预支腐败”,黄某先收钱,李某以后有啥难事方便找黄某“罩着”。

剥至于此,大家都彻底明白了,黄某并非“无辜”,这出“剧情”反倒是几位当事人精心策划的“高级受贿”。用“捐赠”来“救赎”“受贿”是彻头彻尾的掩耳盗铃,真不算什么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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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梅 查看详细资料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用户等级:高级会员 注册时间:1970-01-01 08:01 最后登录:2015-03-06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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