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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猪圈办房产证是莫大的讽刺

时间:2014-12-17 10:10来源: 作者:隔山 点击:
众所周知,农村住房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且只有房屋使用证,并没有土地权属证明。而国有土地房产证,首先就决定了土地的国有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要将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且要经过土地征收等严格

永川区某街道城建办原科员黄某,兼任当地国土局第二管理所的相关工作,负责宅基地审批和房屋确权发证。从2007年以来,他在征地拆迁中,收受贿赂违法办证,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11万余元。近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追缴受贿款15万多元。(12月9日《重庆晚报》)

该城建办工作人员黄某为猪圈办理产权可说是一个莫大的讽刺。其权钱交易,典型的乱作为行为不仅成为公众茶余饭后的笑话,还严重损害了一个城建干部的形象。

众所周知,农村住房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且只有房屋使用证,并没有土地权属证明。而国有土地房产证,首先就决定了土地的国有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要将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且要经过土地征收等严格的审批程序。因此,将集体土地房产使用证办成国有土地房产证显然是违反法律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还同时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按此规定,超出住房面积标准,违规修建的房屋从原则上讲就应属于违法建设,自然是不能办理合法的房屋使用证明。作为猪圈就是农户用来饲养生猪的地方,是农户在发展农业的基础上,以发展养殖促进经济增收的一种副业。由此可知,猪圈就是农户在宅基地上修建的生产生活附属设施。猪圈显然不具有办理农村房屋使用证前置条件,更不用说办理房屋产权证。

房产证的办理是有严格规定和审批程序的,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并且是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既然如此,该城建办工作人员黄某即使能利用自身工作之便,采取欺骗、蒙混的方式为农户办理农村房屋使用证书,但将集体土地房产使用证办成国有土地房产证,甚至给猪圈办理房产证显然已在其权责范围之外,这确实让人费解。难道其中有条利益输送链?其实黄某在庭审时辩称“自己只是一个小小的科员,权力有限,不应对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其话中有话,或许就是对“费解”的最好解释。辩称的背后不知暗藏了多少玄机。

正如法院在法庭上所述,“黄某的行为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此话的确让人遐想,该案件到底是黄某个人所为,还是有其它人参与其中。相关部门应顺藤摸瓜,以此深入调查,看看能否挖出萝卜带出泥。同时应以此为突破,举一反三,彻底打击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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