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火生:卢梭的“共同意志”概念,缘起与内涵
时间:2010-11-05 22:56来源:半壁江原创文学网 作者:中国思想论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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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同意志是卢梭政治思想的核心概念,历来众说纷
【摘要】共同意志是卢梭政治思想的核心概念,历来众说纷纭。本文试图这一概念的缘起和内涵作一个初步的考察。文章将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我将从思想史的角度考察这一概念,将其放回到17、18世纪法国思想的背景中,考察其含义的演变;然后,我将对卢梭共同意志概念的内涵提出一种可能性的解释,并考察其与当代政治哲学之间的关联。
【关键词】共同意志共同的普遍的陪审团原理
共同意志(GeneralWill)是卢梭政治思想的核心概念,[①]历来众说纷纭,在政治思想史上可能还没有哪个概念象卢梭的共同意志概念这样麻烦。[②]在不同的研究传统中,共同意志这一概念会呈现出绝然不同的面貌。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对卢梭政治思想的定位。本文试图针对国内目前卢梭研究中的某些缺失面,对这一概念的缘起和内涵作一个初步的考察。本文的考察将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我将从思想史的角度考察这一概念,将其放回到17、18世纪法国思想发展的背景中,考察其含义的演变;然后,我将对卢梭共同意志概念的内涵提出一种可能性的解释,并指出它与当代审议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
第一节共同意志:一个概念史的考察
早在1934年,著名的卢梭研究专家亨德尔(C.W.Hendel)在其所著《让•雅克•卢梭:道德家》一书中就提出,卢梭的共同意志概念是通过博丹、霍布斯和被称为“德国霍布斯”的普芬道夫(SamuelPufendorf)一路传下来的。尽管亨德尔的这本著作非常出色,但是,40年后,奥克肖特的学生赖利(PatrickRiley)通过详细的文本考证,发现亨德尔的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赖利提出,共同意志这一概念经过了从神学观念到政治观念的转型,这一转型发生在法国的道德政治思想中,其起始时间可以以帕斯卡(第一位论述共同意志概念的伟大思想家)之死的1662年为标志,其结束则可以以卢梭发表《社会契约论》的1762年为标志。如果说共同意志概念的创世纪在上帝那里,那么作为政治概念的共同意志的创世纪则无疑属于卢梭。[③]2001年,奈德(StevenNadler)进一步将共同意志这一概念的发明时间向前推进到14世纪。[④]但就总体而言,奈德的研究并没有推翻赖利的基本结论,不过是为赖利补充了新的论据。下面我们就以这些研究为基础简要叙述共同意志概念的发展脉络。[⑤]
1、共同意志:从神学术语到政治术语
Volontégénérale一词最早是一个神学术语,据奈德的考证,其发明权应归于14世纪的法国神父和哲学家吉尔松(Gersonides,LevibenGershon),是他在《主的战争》(TheWarsoftheLord)一书中第一次使用这个词。[⑥]而据赖利的考证,这个词的最初出现则在17世纪,是安东尼•阿尔诺(AntonieArnauld)发明了Volontégénérale和Volontéparticulière这一对概念,但却是帕斯卡赋予了它以生命的活力。[⑦]从14世纪到17世纪,其间300年的时间,该概念含义的变迁目前尚不清楚。不过,这个问题对我们的主题影响不大,因为我们关注的主要问题是这个词从神学到政治学的转型,而不是作为其前史的宗教含义的变迁。
作为宗教术语,共同意志最初是指这样一种意志:上帝将决定谁应升天堂,谁应下地狱。[⑧]但这样的观念中包含着矛盾,如果“上帝的意志是所有的人都得救”(这是有《圣经》的原文作依据的,圣保罗给其门徒的一封信中即如是说),那么他是不是有普遍拯救(universalsalvation)的一般意志(GeneralWill)?如果没有,那么他为什么会有这种特殊意志(particularly),认为某些人不应得救?我们发现,一般意志的概念一开始就直接关涉到上帝的公正性问题。[⑨]这里的紧张关系在于,如果上帝要拯救所有的人,那么人的现世努力就没有意义,如果上帝只拯救被挑选出来的人,那么,上帝的普遍性和超越性又成了问题。正是为了化解这种紧张关系,圣奥古斯丁才引入了自由意志(freewill)的概念,并对《圣经》做了重新解释。他说,圣保罗书中“Godwillsthatallmenbesaved”之中的all不是every,而是allsortsof,在这一意义上,all实际上意味着some,即拯救每一种类中被挑选出来的人。阿尔诺就是继承了奥古斯丁的解释。[⑩]
这种关于神之正义的性质的争论可能和基督教哲学本身一样古老,圣奥古斯丁和贝拉基(Pelagians)曾就此问题进行过激烈的论战。17世纪,战火再次在詹森派(Jansenism)和耶稣会(Jesuits)两派之间燃起。这里我们没有篇幅去关心他们论证的细节,事实上,其论证的细节对于我们也不是关键的问题。重要的是,在17世纪爆发的这场争论重新燃起了人们关于如何理解“Godwillsthatallmenbesaved”的兴趣,对它的重新解释不仅有宗教上的意义,而且有政治上的意义,因为参与这场论争的不仅有帕斯卡和马勒伯朗士(NicolasMalebranche)这样的宗教思想家,而且有孟德斯鸠这样的政治思想家,他们都借助Volontégénérale和Volontéparticulière这样的概念工具来把握问题。对于我们的论题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卢梭不仅十分熟悉这场论战,[11]而且深受帕斯卡、马勒伯朗士、孟德斯鸠等人的影响。
贝京格(A.J.Beitzinger)认为,帕斯卡的Volontégénérale概念只具有宗教含义而没有政治含义。寇汉(NannerlO.Keohane)在仔细地比较了帕斯卡和卢梭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后提出,帕斯卡和卢梭均认为意志要想被抽象化(generalized),一种超人的干预是必须的。不过,这种超人的干预在帕斯卡那里是由上帝来完成,而在卢梭那里则是由伟大的立法者来完成。[12]
如果说帕斯卡对Volontégénérale的应用还完全局限在宗教的含义上的话,那么,马勒伯朗士则为这一概念抹上了一层政治的色彩。1674年,当他的处女作问世的时候,马勒伯朗士就将一般/特殊(general/particular)之间的区分政治化了(当然,这种政治化是在宗教的论述框架中进行的)。对马勒伯朗士而言,一般意志是永恒的法则(eternallaw),而不仅仅是对主权的占有。他的这些思想成为后来孟德斯鸠和卢梭的Volontégénérale概念的先声。[13]
但孟德斯鸠并不是简单地继承马勒伯朗士对Volontégénérale概念的阐释。他不象马勒伯朗士那样褒扬Volontégénérale,贬低Volontéparticulière,这一对曾经用来阐释神之正义本性的概念到了孟德斯鸠的手中,被用来阐释人之正义的本性。他要将马勒伯朗士的空中楼阁建在坚实的大地上。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用Volontégénérale和Volontéparticulière来区分立法权威和司法权威,而地方行政长官则取代了上帝的位置,负责将二者结合起来。他的这种重新阐释赋予了这一概念以新的政治含义。[14]在《罗马帝国衰亡论》的第14章,孟德斯鸠用一个糟糕的立法者——提比略(Tiberius)——为例来展示Volontégénérale和Volontéparticulière之间的冲突。[15]根据他的分析,提比略陷入了一种矛盾的境地,他的politiquegénérale和他的passionsparticulières之间相互征战。他希望有一个自由的议院,但他同时又希望这个自由的议院能随时满足他个人的好恶。于是,作为general的stateman不得不屈从于particular的man。这和卢梭对公民(citizen)和人(man)的区分何其相似乃尔!在卢梭那里,共同意志只能是个体作为公民的意志,而不是作为人的个体的意志。卢梭苦心积虑地经营共同意志概念的目标就是怎么样将自然人转变为公民。
事实上,孟德斯鸠这位被涂尔干称为“现代社会学之父”的政治思想家在17世纪和卢梭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如果说孟德斯鸠实现了共同意志概念的世俗化的话,那么卢梭则可以说完成了它的政治化。从以上的梳理中我们可不可以认为,Volontégénérale和Volontéparticulière这一对概念早在卢梭之前就已经由马勒伯朗士和孟德斯鸠等人锻造好了,卢梭不过是顺手拿来而已?肯定不行!夏克拉认为,Volontégénérale这一概念代表了卢梭所有想要表达的东西。[16]这意味着卢梭将这一概念置于他社会政治理论的核心。下面我们就转入卢梭对这一概念的讨论。
2、共同意志:共同的(generality)还是普遍的(universality)?
当我们进入卢梭的共同意志概念时,首先会问的一个问题就是,卢梭的共同意志概念究竟有些什么特点?在此,我不拟对共同意志概念的特点进行全面评述,只想辨析其中的一点:generalwill是“共同的”还是“普遍的”?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恐怕还得回到赖利的论述上,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相对于英国和德国而言,法国传统有其自身的特点。我们以往常常陷于英美经验主义和大陆理性主义的二元对峙之中,而大陆理性主义又以德国为其典型,法国被遮蔽在德国的阴影之下。我们要么将卢梭纳入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传统(英国式),要么将卢梭纳入康德的契约论传统或马克思的激进传统(德国式),从而无法很好地为卢梭定位。事实上,卢梭的共同意志是介于particular和universal之间。[17]我们可以通过将卢梭的共同意志概念和霍布斯的“意志”概念、狄德罗等人使用的“理性”概念进行对比来阐明这一点。
自17世纪以来,意志的概念就已成为现代政治合法性得以成立的前提。但是,自霍布斯以来的意志概念并没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按照赖利的分析,其缺陷就在于,自霍布斯以来的意志概念一直没能在心理学意义上的意志概念和道德意义上的意志概念之间划出一道清晰的界线。本来在经院哲学中,意志的概念主要是从道德的意义上来加以理解,奥古斯丁引入意志的概念就是要解决善恶的起源问题,在阿奎那那里,意志也主要被理解为一种选择机制,它强调道德主体自治的重要性,其所包含的政治意义则在于:被遴选出来的意志和正当的政治秩序之间有一种对应关系。但是从霍布斯开始,心理学意义上的意志概念渗透进来,意志被用来解释很多不同的经验,既用来解释建立在“原因—结果”基础上的爱好/欲望等心理现象,也用来被解释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道德律令。[18]例如霍布斯就从心理学的意义上将“意志”界定为“思考中最后的倾向”(lastappetiteindeliberating)或“行动前最后的冲动”(lastimpulsebeforeacting),[19]按照这样的理解,动物也有意志,意志不再是让人遵守义务的道德原因,因此,尽管他将政治合法性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但他无法解释义务如何从经验性的倾向(appetite)或欲望(desire)中生发出来。[20]难怪奥克肖特在1937年评论斯特劳斯的《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一书是会说:“霍布斯从来也没有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起码是连贯的意志理论(theoryofvolition)”,“而这对于现代政治理论而言不啻是致命伤”。[21]
卢梭一方面不满意霍布斯的这种意志概念,要为其注入理性的要素;另一方面他又不能同意狄德罗式的完全排除情感要素的普遍主义的启蒙理性概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手稿的第一部第2章中就明确驳斥狄德罗的普遍主义和理性主义。但这并不是说,卢梭反对理性,卢梭反对的不是理性,而是狄德罗式的排斥情感的理性,他不是要清除意志中的理性成分,恰恰相反,他倒是将理性的成分注入到霍布斯式的纯粹依凭感觉、情感和以自我利益为归依的意志概念中,[22]但他又不象狄德罗那样走得那么远。
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共同意志概念自然会有很大的不同。狄德罗和卢梭一样都使用共同意志一词,而且都强调其重要性。但是,当他们涉及到共同意志安身何处时,他们分道扬镳了。狄德罗走向一种普遍主义(universalism)的共同意志概念,他的共同意志是一种普遍性的道德,是全人类所共享的,它是建立在其启蒙理性的信念基础上,是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基于理性的思考所应有的一种意志;而卢梭的共同意志则是特例,是paticular的,[23]它属于某个特定的共同体。卢梭曾以罗马、斯巴达和日内瓦为例,坚持民族特殊性的重要性,强调民族性不应消融于世界主义的普遍主义(cosmopolitanuniversalism)之中。[24]卢梭在给蒙台涅的第一封信中很明确地提出,共同意志是特定民族的意志而不是整个人类的普遍意志。[25]这样的共同意志不是建立在狄德罗式的排除情感(passion)因素的理性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情感和理性的双重基础上。对狄德罗而言,共同意志在地球上的任何一个角落都可以找到,还都是相同的,是任何一个人单凭理性即可了知的;但对卢梭而言,共同意志是属于特定共同体的,它是只有通过伟大的立法者提供的公民教育而培养出来的特定共和国的公民才能了知的。[26]
这就难怪赖利要发出这样的感慨:如果卢梭真的以为清除了情感的理性独自就能分辨对错,那他永远不会提出他的那句名言:“共同意志永远是对的,但引导它的判断却常常迷失方向”;如果清除了情感的理性独自就能分辨对错,那卢梭思想中的人就永远不会需要一个摩西来帮助他们形成统一的意志和理解了。[27]
我们可以看到,对卢梭而言,共同意志概念中的general和will分别代表了他思想中的两个核心元素:公共善(commongood)和自由。没有意志就没有自由,这是卢梭所不能忍受的;没有general,意志将以自我为中心,任性而妄为,这也是卢梭所不能忍受的。[28]所以卢梭要以general来规范will,要设置一个伟大的立法者来引导人民,要用公民教育和公民宗教来引导人民,使他们能从自我中摆脱出来,朝向集体,朝向共同的善。共同意志概念是卢梭为了调解古典政治哲学自然目的论的政治观念与近代意志哲学政治合法性必须建基于人民的同意的主张所产生的结果。这样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夏克拉会说,共同意志概念承载着卢梭所有要说的东西。
第二节共同意志和个人意志:一种可能的解释
与这种共同的意志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它是内在于个体意志之内,还是超越于个体意志之外?人们常常将共同意志和个人意志对立起来,认为共同意志就是要反对个人意志,将共同意志当作超越于个体之外的某种神秘的意志。其实,这里需要分辨两点:一是共同意志和个人意志之间的关系;二是作为个人意志的共同意志和经过投票产生的共同意志之间的关系。
共同意志概念中的Generality要排除的不是个人主义(inpidualism),而是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在卢梭那里,个体应该,而且能够有一个共同意志,他只反对particularwill,而不反对个人意志。如果共同意志不是一种个人意志,则共同意志无处落脚,真的会变成人们常常指责的神秘之物;如果共同意志不是个人意志,则个人对之就没有什么义务可言(我们可以回忆一下奥古斯丁对自由意志的引入)。因此,我们可以将共同意志理解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个人意志:即个体作为公民而具有的一种个人意志,[29]它和个体作为自然人而具有的particularwill相反对。所以卢梭将立法者的真实(但却是秘密的)的任务规定为培育风俗习惯、行为方式和思考习惯,一句话,培育“公共舆论”(publicopinion),而不是立法,并以此为基础将个体从一个自然人慢慢熏习成为一个公民。[30]
但问题并没有解决,卢梭不是说共同意志永远是正确的吗?但是,个体作为公民而具有的共同意志却有出错的可能性,因为卢梭同样明确地说过,当个体的意志和多数投票的结果不符时,错的是个体,而不是多数投票的结果。[31]如何解释?这就需要区分作为个人意志的共同意志和经过投票产生的共同意志之间的关系。
这个问题一直是卢梭共同意志概念的难点,历来遭到的攻击也最多,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卢梭本人论述的含混。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3章中是这样讲的:
thereisoftenagreatdifferencebetweenthewillofallandthegeneralwill.Thelatterconsidersonlythecommoninterest;theformerconsidersprivateinterest,andisonlyasumofprivatewills.Buttakeawayfromthesesamewillstheplusesandminusesthatcanceleachotherout,andtheremainingsumofthedifferencesisthegeneralwill.[32]
普拉门内兹(JohnPlamenatz)认为,卢梭对共同意志的这种准数学的陈述如果按字面上来理解的话完全是无意义的。如果对私人意志进行“加”“减”的是那些对每一个人来说是特殊的东西,那么,其数学解释是:如果约翰是x+a,理查德是x+b,托马斯是x+c.那么,x是共同的,而a、b、c是特殊的。如果共同意志是加减之后所剩下的,那么就是x,如果共同意志是差异之和,那么则是a+b+c,不管是哪一个,它不可能同时是二者。[33]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戴戈(RichardDagger)提出我们应该区分thegeneralwill和ageneralwill。由于卢梭没有明确的讲,个体在投票时是应该考虑其个人利益还是考虑公共利益,因此,投票和共同意志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谜。在大多数时候,卢梭都是使用thegeneralwill,用来表示一种命令或原则。但他有时也使用ageneralwill,表示某项特定的决策。我们可以对它们作一个区分,the指原则,所有的公共决策必须仅仅只能考虑作为公民的共同利益。a指一项特定的决策,它符合这一原则。但它本身并不就是thegeneralwill。这一区分对于我们关心的问题——作为个人意志的共同意志和经过投票产生的共同意志之间的关系——而言是富有启发意义的,我们可以借助戴戈的思路,进一步将戴戈所谓的ageneralwill区分为ageneralwill和Ageneralwill。这样,就有三个层次的“共同意志”,ageneralwill指公民个人对于共同利益的思考,Ageneralwill指通过投票产生的某项特定的决策,thegeneralwill则指能促进共同体共同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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