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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火生:卢梭的“共同意志”概念,缘起与内涵(2)

时间:2010-11-05 22:56来源:半壁江原创文学网 作者:中国思想论坛 点击: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ageneralwill并不就是particularwill,它是与particularwill平行的,共同意志包含于个体意志(willofinpidual)之中。在卢梭看来,每一个人同时既是一个人(aman),又是一个公民(acitizen)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ageneralwill并不就是particularwill,它是与particularwill平行的,共同意志包含于个体意志(willofinpidual)之中。在卢梭看来,每一个人同时既是一个人(aman),又是一个公民(acitizen)。作为人,每一个人都是独特的,每一个人都有他独特的认同和特殊的利益;但是作为一个公民,他们都是共同体的成员,分享着共同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在卢梭那里,公民是抽象的人(abstractperson)。这样,每一个人既有作为一个人的个别利益,也有作为一个公民的一般利益(generalinterest)。基于这样的区分,卢梭对意志作了相应的区分:个别的意志(或私人意志)和共同意志。也就是说,当公民参加公民大会进行投票的时候,他是带着两种意志,一种是他作为一个人的个人意志(privatewill或particularwill),一种是他作为公民的个人意志的共同意志,这种共同意志只是他作为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思考,也就是卢梭自己所说的“我所估计的共同意志”。需要注意的是,每一个人对这种公共利益的思考不会是一样的,否则就不需要投票了,也就是说,每一个公民个体的共同意志是不一样的。投票就是要将不同的ageneralwill聚合成为Ageneralwill,而这个Ageneralwill是能体现thegeneralwill的。这样,我们可以将这一过程展示如下:
  
  每一个个体在投票过程中,其意志包括两部分:particularwill和ageneralwill,众多particularwill聚合的结果只能是willofall,而众多的ageneralwill聚合的结果才可能是Ageneralwill。通过投票,那些分散的、各不相同的particularwill自然是无法取得多数票的,因此,它们会被投票过滤掉。[34]与此同时,众多的ageneralwill中的不同的部分也会被过滤掉,剩下的是众多的ageneralwill中的共同的部分,这些剩下的部分才是Ageneralwill。
  
  就我的理解,所谓的“加”“减”是发生在众多的ageneralwill之间,而与各不相同的particularwill没有关系。如果是象朱学勤所理解的那样,首先是由particularwill聚合成willofall,再由willofall化合成generalwill,[35]我就不知道从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的particularwill如何就变成了以公共利益为归依的generalwill。如果依据我以上的分析,这一层困难是不存在的,而且,卢梭所极力强调的generalwill和willofall之间的差别也一目了然。willofall仅仅只是particularwill在数量上的最大化,而忽视了真正的、普遍的共同利益。[36]
  
  这里仍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原文中的differences(sumofthedifferencesisthegeneralwill)作何解?如果我们象Plamenatz那样,将个人意志理解为x+a或x+b,这里的differences的确是无法解释。但是,如果按我这里提出的思路,则differences指共同体的公民对共同意志的不同理解,也即众多的ageneralwill,这样我们就可以顺利地解决紧承此段下面的一句话:thegreatnumberofsmalldifferenceswillalwaysproduceageneralwill(注意,此处的ageneralwill相当于我所说的Ageneralwill)。
  
  那么,这些众多的ageneralwill如何产生出来呢?卢梭明确地提出,需要公民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在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对共同利益)进行考量,由此形成大量的对共同意志的不同理解,从中才总可以产生出共同意志。[37]请注意,卢梭在这里对共同意志的产生附加了几个限制性条件:1、它有赖于公民的思考,就象爱弥尔那样的公民,具有健全的判断能力;2、他们拥有关于共同体的足够的信息,这是他们据以判断的依据;3、他们要在互不沟通的情况下独立地对各种信息进行考量;4、在考量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判断,也就是形成自己对共同意志的不同理解;5、判断的依据是它(ageneralwill)能促进共同体的共同利益;6、此对共同意志的不同理解的数量要足够的大(理由见下文的论述)。在这样的条件下,从大量的对共同意志的不同理解中才总可以产生出符合thegeneralwill的Ageneralwill。
  
  第一个条件涉及到卢梭的公民观,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由于篇幅方面的原因,本文不作讨论,[38]第二个条件在卢梭所设想的共和国中是不成问题的,第三、四个条件涉及到如何理解卢梭的审议概念,本文在结语部分会作一个简要的交代,第五个条件是由第一个条件来保证的。我们下面着重考察第六个条件,为什么足够大数量的对共同意志的不同理解中总可以产生出符合thegeneralwill的Ageneralwill?换句话说,我们凭什么就能保证投票的结果Ageneralwill一定能体现thegeneralwill呢?对于这一点,历来遭到人们的怀疑,到1980年代末,格罗夫曼(BernardGrofman)和费尔德(ScottL.Feld)提出一种新的解释路向,用与卢梭同时代的孔多塞的“陪审团原理”来解释卢梭的共同意志的形成过程。[39]
  
  根据格罗夫曼和费尔德的解释,卢梭的共同意志概念包括三个要素:1、有一个公共善存在。[40]2、公民们并不总是很清楚他们所理解的公共善中哪些是与真正的公共善相符的。[41]3、投票是一种相对有效的确认公共善的方式。[42]但为什么投票就是一种相对有效的确认公共善的方式,卢梭自己却没有说得很明白,倒是与他同时代的孔多塞将这一问题说清楚了。
  
  格罗夫曼和费尔德认为,早在200年前(1785)孔多塞就认识到,个体的多数常常比个体本身更正确,不管参与者本人是否理解,正是这一点使民主“运转”起来。孔多塞的陪审团原理指出,如果每一个个体都可能在一组选项中作出相对“较好”的选择(根据特定的评估标准来说是较好的),并且每一个个体作出正确选择的可能性相同,那么,每一位选民独立地进行投票,团体做出正确选择的可能性与团体成员的数量的扩大成正比,直到趋近为1。而且,即使个体的能力不同——这里的“能力”指个体做出“正确”选择的可能性——平均水平大于0.5,只要团体足够大,团体做出正确选择的可能性仍趋近为1。
  
  如果我们将孔多塞的这一原理和卢梭的“共同意志”概念联系起来,我们会发现:
  
  1、如果有一种公共善和一组多少体现这种公共善的选项,那么从原则上我们可以说,这些选项从规范的意义上讲与公共利益(即thegeneralwill)是一致的,这样的评估标准使我们可以对这些选项进行排序。
  
  2、个体I选择更接近于公共利益(近似于thegeneralwill)的几率是Pi(0≤Pi≤1)。
  
  3、由N个成员组成的团体通过投票的方式在任何两个选项中进行选择时,个体在没有协商的情况下独立地做出选择。
  
  尽管卢梭可能从来没有进行过这样的数学计算,但是我们相信,在个体关于公共利益的判断是如何聚合成Ageneralwill的问题上,孔多塞的陪审团原理准确地抓住了卢梭共同意志概念的核心。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把握卢梭与孔多塞之间的关联。一、孔多塞的陪审团原理是建立在公共判断而不是分离的个体偏好的基础之上。这使我们能更好地理解为什么卢梭generalwill和willofall之间的差别可以在大会投票中得以体现。第二,陪审团原理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为什么多数可以作为generalwill的代表而并不要求多数意志与generalwill完全保持一致。第三,陪审团原理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卢梭第二卷第3章中的一段极易引起误解的话:“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这时候我们可以说,投票者的数目已经不再与人数相等,而只与集团的数目相等了。分歧在数量上是减少了,而所得的结果却更缺乏公意。最后,当这些集团中有一个是如此之大,以致于超过了其他一切集团的时候,那么结果你就不再有许多小的分歧的总和,而只有一个唯一的分歧;这时,就不再有公意,而占优势的意见便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如果我们将这段话译成孔多塞的语言就比较清晰,当公民大会的有效规模下降——因为公民投票屈从于派别(faction),而不是作为一个独立思考和独立行动的个体——团体做出正确选择的几率就会下降。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存在一个相对多数的派别,它可能成为决策的唯一声音,庞大数量的好处将会丧失殆尽。第四,它为卢梭的观察——“意见越接近于全体同意,统治就越是共同意志”[43]——提供了数学基础。第五,更好地理解卢梭的另一段话:“审议的主题越是重要,审议的态度越是认真(themoreimportantandseriousthedeliberations),流行的意见就越接近于全体同意”。[44]
  
  结语:共同意志与当代政治哲学
  
  卢梭以定期集会和投票作为产生共同意志的手段,这其实暗含着卢梭对共同意志的理解:共同意志所表达的是公民们在将自己看作是共同体的成员时理性地意愿的东西。它既不是表达了一切公民想要的东西,也不是表达了大多数公民想要的东西,相反,它所对应的是“共同的善”或“公共利益”,也就是只要存在就会自动地使每一位共同体的成员受益的东西。[45]而且,它并不是一个先验的、甚至是一个一蹴而就的目标,它是需要公民持续参与、不断更新建设的东西。[46]就此而言,它与当代政治哲学的审议民主理论有很强的关联性。
  
  以这样的理解为前提,我们可以说,卢梭这里所讲的投票就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是缺乏想象力的产物,而是极富阐释空间的。我们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卢梭的投票。一,投票行为既是确认共同意志的必要步骤,也是政治合法性的核心成分。它不仅可以作为一种仪式、通过周期性的行动来阻止人们关于共同体的记忆从脑海中褪色,帮助人们一遍又一遍地复活他们所共享的理念与世界,强化他们对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宿感;[47]而且,它还具有认识论上的功能,后来审议民主论者,如科恩、埃斯特兰等人,强调基于审议基础上的投票是产生共识的手段;二、卢梭的投票和20世纪精英民主理论及多元民主理论所阐发的投票的区别在于:卢梭的投票是公民分散的ageneralwill聚合成Ageneralwill的过程;而精英民主理论及多元民主理论的投票则是particularwill聚合成willofall的过程。这其间是有很大差别的。当代的审议民主就是重提这一分别,强调在投票之前要有一个以公共理性为凭据、以公共利益为归依的审议过程;三、卢梭的投票是公开的,而不是像精英民主理论及多元民主理论所主张的秘密投票。他曾以罗马为例,说早期罗马人的计票方法是每个人都在集会上高声唱出自己的一票,并由记录员依次把它们记下来。他还强调当城邦的秩序运作良好时,应采用公开投票的办法;只有当人民腐化、贿选流行时,秘密投票才是适宜的。[48]公开的投票和秘密投票之间的差别在于,公民在投票时其实是在公开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其作用类似于当代的审议民主论者所强调的“审议”。由于其“公开性”,就对公民个体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时构成了一种制约,使得公民站在“公民”的立场上来思考问题,而不是站在“人”的立场上来思考问题。而且,这种制约作用的发挥其实还预设了公民准备以他人能够接受的理由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这也就是后来古特曼着意强调的“相互性”和“责任性”,并将其作为公共审议的核心要求。
  
  难怪罗伯特•古丁(RobertE.Goodin)要说,1990年代兴起的审议民主理论是一次“新卢梭运动”,而“共同意志”概念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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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GeneralWill的通行译法是“公意”,也有人建议译为“普遍意志”或“共同意志”,还有人主张译为“公共意志”,在港台文献中也有译为“公意志”的。但这些译法都不是很理想,我自己也找不到更好的译法,因此,在本文中采用“共同意志”这一译法,有时则直接使用原文。
  
  [②]RichardDagger,UnderstandingtheGeneralWill,TheWesternPoliticalQuarterly,Vol.34,No.3(sep.,1981),pp.359—371;克拉克(JohnA.Clark)早在1943年就提出,卢梭的共同意志概念常常遭到人们的抱怨,温和者怨其模糊,严厉者指责其自相矛盾,但是将其当作“过时”的概念予以抛弃却不是一个聪明的做法。JohnA.Clark,ThedefinitionoftheGeneralWill,Ethics,Vol.53,No.2(Jan.,1943),pp.79-88.
  
  [③]Riley,Patrick(1986),TheGeneralWillBeforeRousseau,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86.preface,pp.4—8.
  
  [④]StevenNadler,GersonidesonProvidence:AJewishChapterintheHistoryoftheGeneralWill,JournaloftheHistoryofIdeas62.1(2001),pp.37-57.
  
  [⑤]在中文文献中对此问题鲜有论及,就我有限的阅读,唯一的例外是崔之元1996年发表在《读书》上的《卢梭新论——彻底的自由主义必需关心公意》一文中有一小段涉及到这个问题。可能由于杂志体裁的限制,崔文没有注明出处,但从行文上看,作者显然是读过赖利的文章。
  
  [⑥]StevenNadler,2001。
  
  [⑦]Riley,Patrick(1986),p14.
  
  [⑧]崔之元在前揭文中将GeneralWill在基督教中使用时翻译为“一般意志”,我同意这种译法。
  
  [⑨]Riley,Patrick(1986),pp.4—5.
  
  [⑩]Riley,Patrick(1986),pp.10—11。
  
  [11]卢梭在《忏悔录》中明确地说他阅读了17世纪神学家们关于generalwill的争论。在《爱弥尔》、《致伏尔泰的信》、《论providence》、《致蒙台涅》以及《新爱洛漪思》第6卷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卢梭熟悉这场争论的证据。
  
  [12]A.J.Beitzinger:Pascalonjustice,TheReviewofPolitics46(April1984),pp212ff;NannerlO.Keohane,PhilosophyandStateinFrance,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80,p280.QuotedfromRiley,Patrick(1986),p18。
  
  [13]Riley,Patrick(1986),p26、28、31、54、56。
  
  [14]Riley,Patrick(1986),pp.140—142,176。
  
  [15]提比略,BC42~37,古罗马第二代皇帝。
  
  [16]JudithN.Shklar,MenandCitizens:AStudyofRousseau'sSocialTheory,Cambridge,1969,p184。
  
  [17]在早些时候的《论政治经济》中,卢梭似乎还在generality和universality之间动摇不定,但我们必须考虑其写作背景,它是为狄德罗的《百科全书》而写的,自然不好太违背狄德罗的意思,至少不直接与狄德罗倡导的普遍主义道德相冲突。
  
  [18]Riley,Patrick,Willandpoliticallegitimac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2,pp.10—11。
  
  [19]霍布斯:《利维坦》(英文),pp.37—38.
  
  [20]洛克和霍布斯相似,可能是意识到这种困难,所以在《政府论》第二版出版时,他做了一些修改,试图克服这一困难。
  
  [21]MichaelOakeshott,“Dr.LeoStraussonHobbes,”inHobbesoncivilassocoiation,Oxford:BasilBlackwell,1975,pp.147—148.qoutedfromRiley,Patrick(1982),p201。
  
  [22]卢梭对霍布斯意志概念的改造见RogerMasters,ThePoliticalPhilosophyofRousseau,PrinctonUniversityPress,1968,pp.331—332。
  
  [23]这似乎是很矛盾,但这恰好是法国思想传统的特点,它是介于paticular和universal之间。有人也许会问,难道狄德罗不是法国人吗?但他同时也是那个时代反传统的先锋。而卢梭则是一个“有着古人灵魂的现代人”!卢梭在《论政治经济》中曾明言,这些特定社会的意志之间有两种关系:对于这些群体的成员而言,它们是一种generalwill,但对于更大的社会而言,它们又是particularwill。对于群体自身而言,它们是正确的,但对于更大的社会而言,它们又是错误的。GuyH.Dodge,ed.Jean-JacquesRousseau:AuthoritarianorLibertarian?D.C.Heath&Company,1971,p2.这里的问题是,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全世界所有人的联合才是最general的,但卢梭给它设定了边界:国家。在卢梭的思想中,国家是最高的联合体(association),其共同意志就是最general的。但是,对于其他国家的人来说,其共同意志仍然是paticular的,这就要求国家变成一个人(见《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7章)。事实上,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原始手稿中曾考虑比国家更高的联合体——世界联邦——的可能性,但可能是意识到国家和GeneralWill概念之间的紧张关系,他放弃了这种设想,而将精力集中在以人民主权为合法性基础的国家身上,将主权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作为思考的重心(见《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2章)。这可能也是他取消出版《论政治制度》一书,放弃全面考察政治制度计划的主要原因。参考G.D.H.Cole,Introduction,1955,pp.28-34。
  
  [24]Riley,Patrick(1986),p204。关于这一问题更详细的论证可以参考F.M.Barnard,Self—DirectionandPoliticalLegitimacy:RousseauandHerder,Oxford:ClarendonPress,1988.
  
  [25]Rousseau,Lettersecritesdelamontagne(Amsterdam:Rey,1764),pp.34—37.quotedfromRiley,Patrick(1986),p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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