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学荣,学者,居香港,着有《从甲午到七七-日本为什么侵华》
中国相当多的近代史书籍似乎一直在告诉我们:1905年,日本政府出台了一个旨在侮辱、禁绝清国留学生的《取缔清国留学生规则》,于是,在东京的清国留学生们奋起抗议,其中,爱国青年陈天华因此悲愤投海而死。
但是,这样的历史,恐怕是失真的。笔者在耕读了关于本案的多种史料之后,却发现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其实是这样的:
当时在东京的清国留学生,有相当的一部分已经被革命党、同盟会给策反,他们积极从事反清革命活动。在这种情况下,1903年,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向清廷写了这样的一份奏折:
“……伏查,游学日本学生,年少无识惑于邪说,言动嚣张者固属不少,其循理守法潜心向学者亦颇不乏人,自应明定章程,分别惩劝,庶足以杜流弊而励真才,当即酌拟约束游学学生、鼓励毕业生章程各一通……拟定约束章程十依,已往者当知,续往者有范,上示朝廷瘴疠之公,下以昭学术邪正……”(参《鄂督张奏约束鼓励赴日游学章程折》转引自永井算巳《所谓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事件之性格》(日本)信州大学纪要第二号)
在征得朝廷的首肯之后,张之洞与当时的日本驻华公使内田康哉商量订立《约束游学生章程》,要求日本帮助清国“管一管”在日本的清国留学生。
“取缔清国留学生”事件的亲历者冯自由,在其所着《革命逸史》里面,也是这样回顾此事的:
“……值日本文部省徇清公使所求,颁布取缔留学生规则……”(参冯自由《革命逸史》中华书局版,第120-121页)
冯自由的回忆也指证了:日本这次监管清国留学生的立法行为,是日本政府和清政府互通款曲、共同策划出来的事物。
清政府要求日本政府立法监管留学生,这是属于干涉日本内政的事情,那么日本为什么心甘情愿帮这个忙呢?这里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历史背景:当时日本刚刚在日俄战争当中打败了俄国,日军仍然盘踞在中国的东北地区,日本想向清政府适当示好,以便在东三省善后谈判事宜中,以条约的形式攫取一些殖民权益。
当然,还有另外一个客观因素,那就是:当时日本民间专门为清国留学生开办的野鸡学校已经泛滥成灾,而且清国留学生的确学风不好,整天在清国人同乡的小圈子里瞎混,终日在酒楼、妓院里游荡,耽于酒色,旷课成风,许多清国留学生甚至连日语都没能掌握好,这样的学风,已经严重影响了日本国内的教学秩序,的确需要整顿。
于是,1905年,日本政府拟订了一个监管清国留学生的新规定。
当时的清国驻日本公使杨枢消息很灵通,他获知日本政府打算出台这样一个规定之后,他找了日本政府要草稿来看,看了之后,杨枢对日本政府出台这个规定表示了同意。杨枢在他给清廷的奏折中,是这样报告这件事的:
“……日本文部省亦以中国学生来者日众,良莠不齐,而日本人之不肖者,复遍设不完全之学校相引诱,实于教育名誉有碍,因拟订一规程以整肃之,其用意虽极美善,而其内蕴非可揣测。奴才即亲告文部省:整顿学校,固所愿闻,但于我国学生必有关系,请于未公布前抄稿示商,嗣准文部省所拟章程十五条抄稿送来,寻读全文,有为整顿学校者,亦有间接管理学生者,实无苛待之意,旋即公布……” (参史料《驻日大臣杨枢为学生罢学办理情形事奏折》,转引自(台)中央研究院黄福庆《清末留日学生》第279页)
将法案草稿交给清国公使杨枢审阅并且征得杨枢的同意之后,1905年11月2日,日本政府出台了《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这个《规程》的条文很长,读者不必一一研读,它里面有相当多的条文是约束日本人开办的野鸡学校的。在这个规定当中,关于监管清国留学生的,主要有如下四条的规定:
第1条:清国学生需要清国公使馆的介绍,方能入读日本公私学校;
第4条:清国学生转学、退学,需要征得清国公使馆的同意;
第9条:清国学生到校外租房子的,所在的学校需要加强监管;
第10条:因品行不端被学校开除过的清国学生,其他学校不准录取。
颁布了这个《规程》之后,日本文部省次官木场对媒体发表评论说:
“……(清国)留学生之中,属于革命派者甚多,他们经此次省令,必然蒙受一大打击……” (参史料《读卖新闻》明治38年12月15日,转引自(台)中央研究院黄福庆《清末留日学生》第287页)
木场次官的这个评论,进一步旁证了:日本出台这个《规程》,是为了讨好清政府、帮助清政府监管在日本的清国留学生、防止他们被孙文革命党策反。
《规程》出台之后,日本的中文报纸《新民丛报》发表了一篇旅日华人撰写的社论,对《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作了以下七点的评论:
1、此规则之名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也,故无论内容奈何,吾辈义不可忍受,何以故?以损辱我国权故,日本人留学于欧美各国者,宁乏人?何以不闻某国有取缔日本学生之规则?即我国人留学他国者,宁止一日本?何以不闻某国开日本之先例?别为规则以取缔我也,若是夫彼日本明蔑视我国权也;
2、此规则之名,原清韩留学生取缔规则也,不过恐我国不认,姑为朝三暮四之计,去韩留清之尔,夫其使我与受彼保护之韩国为伍,是可忍孰不可忍也;
3、规则第一、第四条言入学、转学需要经公使之介绍、承认,明侵害我入学自由;
4、规则中有侵害我书信秘密自由之件;
5、规则中有学生卒业后将姓名通告于我国政府,清其登用之语,使日本人欲结好我政府、愚弄我学生,以握我教育权,且渐干预我用人行政之权;
6、规则第九条剥夺我居住自由权,查日本惟待娼妓乃有勒令居住于指定场所之制,是娼妓我也;
7、规则第十条性行不良一语,不知以何者为不良之标准,广义狭义之解释界说漠然,万一我辈有持革命主义为北京政府所忌者,可以授意日本、意污指为性行不良,绝我入学之略,其设计之狼毒不可思议。(参《记东京学界公愤事并述余之意见》,《新民丛报》第三年第二十二号,转引自永井算巳《所谓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事件之性格》(日本)信州大学纪要第二号)
《新民丛报》这七点评论,其中第一点是值得读者注意的:“此规则之名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也,故无论内容奈何,吾辈义不可忍受”.这句评论翻译成现代中文,是这样的意思:“日本政府出台的这个规定,叫做《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无论它的内容是什么,我们都不能接受!”评论的意思是:因为它起名叫《取缔规则》,“取缔”二字十分刺眼,十分侮辱人,而至于这个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重要了,总之,一部连名称都叫做“取缔中国人”的法律,无论它的实质内容是什么,我们都是要反对的。
《新民丛报》这七点评论中的最后一点也是值得读者注意的。依照这个规定,日本学校可以根据清政府的要求,以“品行不端”的名义,将和革命党有瓜葛的清国留学生开除,而且不准这些有革命倾向的学生再入读任何日本学校。这无疑是断绝了众多革命派留学生的前途。
但是,丛文字上而言,这部法律本来名叫《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为何到了旅日华人眼中,却改了名字、变成了《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呢?
原来,这是日本报纸“标题党”惹的祸。日本报纸在报道这个新闻、拟定标题的时候,或许为了吸引读者,或许出于排版原因,总之,日本报纸简化了一个新闻标题,将《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简称为《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其中,“取缔”二字十分刺眼。报纸一出,留学生和旅日华人哗然。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没有网络、没有电视、电台,日本政府出台一个新法规,许多清国留学生其实是没有机会接触到法规的原文的。许多时候,要靠口口相传。三人成虎因而在所难免。
这里有一个不太显眼的陷阱:在日本语里面,“取缔规则” 的意思是 “管理规定”.日本语里面的“取缔”两个汉字,并非“取缔”的意思,而是“管理”的意思。例如:日本企业里面的“取缔役”,是“董事长”的意思。不得不说,这是一个不小的误解。
可是,当时在日本的许多清国留学生,吊儿郎当,日语学得并不精,他们直接把日语的“取缔”理解成了汉语的“取缔”,换言之,他们是把“管理”错误地理解成“开除”和“禁绝”.
这个新规定一出台,顿时在东京的清国留学生之中掀起了轩然大波。清国留学生纷纷扔下课本,蜂拥冲上街头,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罢课、游行、示威、抗议活动,风风火火,沸沸扬扬。
其中,以秋瑾为代表的部分清国留学生,煽动全体清国留学生罢课回国,一些清国留学生更是组成了“纠察队”,带上棍棒武器,满东京跑,看到清国留学生就威胁他们:“你回不回国?”说“不回国”的,立即群起围殴之。(参张篁溪《1905年留日学生罢课运动始末》)
但是,终归还是有明白人。当中有一个清国留学生站出来说:“我们连那个所谓《取缔规则》的原文都还没有读过,发什么怒呢?我们是否应该先调查、研究,搞清楚之后,再反对也不迟呀!” 愤怒的留学生们当即这样回应他:“不用查了,还有什么好查的?!我们认为是这样,就是这样!” (参黄尊三《三十年日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