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国,“汉奸”一词流行于网端,间或成为简单爱国者向不简单爱国者抛去的一顶帽子。但在过去的国史中,汉奸却是很“实在”的一项罪名。
那么,“汉奸”到底是一个法律词汇还是个道德词汇呢?
不能否认,此词生就带有明显的道德甚至政治色彩。具体说来,也是一个“屁股决定脑袋”的褒贬难辨词汇。有考据为证,汉奸一词的发明权,属于入主中原、当了中国皇帝的建州女真爱新觉罗氏。反抗他们的汉族人,在雍正年间被他们骂为“汉奸”——即汉族的奸党奸细。而在反清复明的汉族人眼中,爱新觉罗氏所言的“汉奸”,正是他们所敬仰的汉族民族英雄。
以此类推,关键取决于站在哪个民族立场、哪个政权利益上说话。譬如晚晴末年,保皇的康有为和梁启超及其清室,将搞革命的孙中山同盟会成员称寇称奸,而同盟会成员反过来也把帮助维持清室政权的汉人康有为梁启超之流统称为“汉奸”。当然,后者的汉奸称谓,以汉民族利益为本,其所损者乃中华民族的主体民族利益,更接近“汉奸”词义本位。所以,今日《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大都与此相近——
“原指汉族的败类,后泛指投靠侵略者、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和利益接受异国驱使,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中华民族的败类,皆为汉奸。”
中国有近五百年被少数民族统治的历史,近百年半殖民地历史,所以“汉奸”帽子就像四季当中的柳絮、雪花一样,飘飘洒洒、漫天飞舞,其间,被这顶帽子打入历史另册的人物层出不穷。所谓“汉奸”,不仅是一顶游街高帽,而且以不同时代称谓出现,确确实实是一宗重罪。
譬如大明胡党案,胡惟庸的一项重大罪名就是“汉奸罪”——当时称为“通倭罪”。即勾结日本人,意图推翻汉族大明政权。“汉奸罪”在中国几经变迁,大都带有时代烙印,譬如在中国特殊的文革岁月,此罪易为“里通外国”——当时日本人已经不是“汉奸”勾结的对象,而主要指与“美帝苏修”有一腿的人。
中国把“汉奸罪”实实在在纳入法律、并且比较规范、依法执行的时代,是民国抗战时期。
1938年,即日本全面侵华第二年,国民政府二号人物汪精卫率部投敌。一号人物蒋介石主持下的中国国民政府遂制订发布《惩治汉奸条例》,正式将汉奸罪纳入中国法律体系。1945年,抗战胜利之际,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处理汉奸条例》,并以此以作为审判汪伪政府要员的主要法律依据。条例规定,凡犯了通谋敌国十二项罪行中的一项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根据此法令,汪伪要员个个身背此罪,部长以上人物,多为犯罪嫌疑人。
当时以此罪被处刑的最有名的人物系“二陈”,一是陈公博,汪精卫的接班人。 1944年汪精卫死后,继任伪国民政府主席。二是陈璧君,汪精卫的妻子。与汪精卫珠联璧合,给丈夫拿了不少主意做了不少主,是汪精卫最离不开的人。
1946年,江苏高级法院在公审“二陈”时,其所在地苏州城达到万人空巷地步,市民倾城而出,争睹“中国活着的第一大汉奸”,“中国第一女汉奸”。最后,江苏高级法院判了陈公博死刑,陈璧君无期徒刑。
尽管当时以“汉奸罪”称呼这些伪政府的人,但也大多是笼统的称呼。具体定罪时要有实体罪名。“二陈”的实体罪名均为“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而非笼统的“汉奸罪”。
可见,汉奸一词,生就脱不掉民族情绪、道德色彩,若不加上实体罪名,作为法律词汇,显然不妥。唯有了犯罪事实,方为罪名,这就像你可以把一切伪君子小人称为贼,但真要审判“贼”,还是要看他是否有盗抢行为。帽子和罪行,犹如政治与法律,唯有不理智或者强加于人时才会“混成一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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