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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违规经商予以重处警示了谁?

时间:2014-05-14 16:32来源: 作者:张雨竹 点击:
早在2011年,中共中央纪委正式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根据《廉政准则》第十三条关于处理措施的规定,结合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

据陕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12日发布的消息称,志丹县纪委、监察局对该县森林公安分局原政委赵济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公职处分。(5月14日 网易新闻网)

赵济国曾任志丹县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主任、县森林公安分局政委。经查,赵济国在任县客运办主任期间,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合伙开办出租车公司,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早在2011年,中共中央纪委正式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根据《廉政准则》第十三条关于处理措施的规定,结合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兼职取酬”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追缴措施。

通过这次陕西省纪委对这起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查处,不仅是对该政策的一次严格贯彻执行,更是形成了一定范围的震慑力,让更多的党员干部为此警醒。

然而在中央各项禁令面前,仍然有些干部心存侥幸心理,肆无忌惮,妄想采用各种方式“开辟”第二职业,然后采用在官场中的人脉关系,不管是利用人情上还是权力都可以广来客源,生意兴隆,这种钱权双收两全其美的方式何乐而不为呢?

对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就必须一清到底,要建立健全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将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作为监督检查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使之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廉政准则》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办事。

将主动上报和监督“强强联手”,才能真正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才能真正得到实际效果,才是专项治理目的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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