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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商乃商家之根本

时间:2015-04-09 19:18来源: 作者:谢思杰 点击:
诚信乃商家之本。这个诚信,包含生产、流通和消费三个领域。一些商家的假冒伪劣商品、恶意欺骗行为,诚信缺失,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了消费者的感情。商家如果信誉至上,礼貌待客,文明服务,容易与消费者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

崔先生在新光天地商场购买了两件童装羽绒服,两件衣服的吊牌均称毛领为100%貂毛、狐狸毛。但经检测,毛领实际为貉毛。崔先生为此起诉新光天地,要求其退货并3倍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崔先生的诉讼请求。昨天,记者获悉,新光天地不服判决,已上诉至市三中院。

诚信乃商家之本。这个诚信,包含生产、流通和消费三个领域。一些商家的假冒伪劣商品、恶意欺骗行为,诚信缺失,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了消费者的感情。商家如果信誉至上,礼貌待客,文明服务,容易与消费者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如果商家缺失诚信,恶意敛财,用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欺骗消费者,就会使消费者防不胜防,商家与消费者成了一对矛盾,以至纠纷不断。

我国有着优良的商业传统,在古代就有商业和谐之说,认为商业体现的就是人和物、人和人的关系,它们应该是和谐统一的,和谐统一了,商人才能赚到钱赚大钱。在古代,商业行为还常常用圣贤之道来衡量,所以有儒商、奸商之分。在物质上富裕的商人,同时能坚持道德操守的被称为儒商;反之,在经营上不遵守职业道德、甚至坑蒙拐骗的,则被称为奸商。儒商在为大家所颂扬的同时,财源滚滚;奸商既遭人们蔑视,生意也做不长久。然而,目前我们的不少商人忘记了古训,忘记了商人的道德操守,诚信缺失,不择手段坑害消费者,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惟一目的。其实,这种行为纯粹是一种短期行为,它在破坏道德秩序、社会和谐的同时,也在断送自己的企业。因声誉不好而被消费者抛弃的商家,各地都有,且日见其多。就此而言,古人所说的商家要以诚信为本,堪称至理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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