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脸不认人”,是一句广为流行的俗语。意思是,双方本来很熟悉,甚至关系很密切,因为出了某种变故,可能使对方的利益受到影响,于是便矢口否认认识对方。这种不讲诚信、缺乏德性的行为,被公认为不耻。
在当下的用人单位中,就不乏这种无良的不耻之徒。近日,《京华时报》就报道了两起类似的案例。一起是10月6日报道的:小陈在北京某图书公司工作一年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天下班途中发生了车祸,图书公司却称不认识她,否认她是单位员工,导致她无法申请工伤。为此,图书公司还以职工工资表、员工花名册及社保缴费名单没有小陈的名字作依据。这样做,是良心丧到家了。这些所谓的表、册,显然都是伪造的。可见,他们为了坑害劳动者,耗费了不少脑筋,动了不少邪念。结果呢,伪造的证据不堪一击破,小陈的手里有在图书公司工作的工作服、工作照及在银行工资卡等凭据。最后法院认为,图书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员工信息互不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小陈明明是图书公司的员工,该单位为什么矢口否认呢?原因很清楚,单位未依法给小陈办社会保险,只有“翻脸不认人”,不承认与小陈存在劳动关系,就能规避为小陈支付工伤待遇的费用,只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聪明反被聪明误”。
另一起是9月5日报道的:宋先生在北京某浴池烧三年锅炉突然被辞退,因索要经济补偿金不成,将浴池告上法庭。当庭,昔日老板“翻脸不认人”,一口咬定不认识宋先生,更不承认雇佣过他。宋先生傻眼了,因为他手中没有任何能够证明自己在浴池打工的证据。承办法官当即带领双方到浴池实地调查,浴池员工都认识宋先生,浴池老板无法再嘴硬了。最终,经法官调解,宋先生拿到了6000元经济补偿金。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也不管可能会承担什么风险或损失,对于曾经为本单位做过贡献的劳动者,都不能“翻脸不认人”。退一万步讲,一起共事,朝夕相处,说互不相识,那可是情理道德所不容的。古语说,“人无信不立”。一个经营管理者,如此不讲诚信,不仁不义,绝对会让单位里员工伤感寒心。如此,他哪里还有什么可信度和凝聚力?恐怕,稍有血性的员工都会义愤不平,拔腿辞工,不愿再为此等“小人”效命。即便不走,那也不会真心诚意工作,只会以“忽悠”对付“不义”。
还是温家宝说的好,企业家的血管里要流淌道德的血液。道德是最好的粘合剂,也是最好的兴奋剂。不管单位大小,作为管理者必须讲究诚实守信、道德至上。惟有这样,你才能和谐劳动关系,凝聚人心,形成合力,调动员工积极性,与你患难与共,诚信诚意跟你一起共谋发展,共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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