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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遗产税:征收十年效果不佳

时间:2013-11-06 06:21来源:半壁江中文网 作者:周云 点击:
  遗产税无疑是个好的税种,但民国遗产税征收的历史告诉我们,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是政府良好、有效的治理。如果社会动荡且不公、特权者普遍存在,征税必然漏洞百出。今天,社会动荡的问题已经不复存在,但社会不公的问题、特权阶层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为严重的

  遗产税在国外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且在现实中深入人心,起着增加税收收入,调节贫富、激励自我奋斗、树立正确的财富观等多方面的作用。除此之外,据说国外慈善事业发达,也与遗产税有关。因为遗产税的存在,人们会产生如此的想法,财富与其身后被动地被政府征走,还不如生前捐出办点好事,利己利人。在中国历史来看,也就是民国时期,曾近有长达的十年的时间,也开征了遗产税。


  早在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长期游历欧美,一方面学习欧美社会的长处,另一方面,他也觉得欧美社会有种种弊端,将来新生的民国应该避免这些弊端。最大的弊端莫过于贫富悬殊,社会底层人民生活困苦。因此他提出“节制资本”的思想,意在限制私人资本过于膨胀,贫富过于悬殊。他的这个思想,是后来征收遗产税的思想基础。


  除了思想基础之外,政府多数征税的冲动来自于财政困窘。从晚清开始,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就捉襟见肘,民国成立后,这种情形并未得到好转。于是,就有了征收遗产税的动议。民初两任财政总长周学熙和熊希龄相继提出要征收遗产税,他们认为征收遗产税,一可以调节贫富,增进社会公平。二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至1915年,北洋政府出台了《遗产税征收条例》,大概内容为:1000元为起征点,征5%。十万元以上者则征10%。但此后,政局始终动荡不安;北洋政府权威日益衰弱,条例遂成一纸空文,征遗产税的事情也就胎死腹中。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征收遗产税的事,又提上议事日程。1928年,财政部制定了又一部《遗产税征收条例》,准备立刻征收。但当时国民政府聘请的美国财政顾问甘末尔却泼了一瓢凉水:“中国关于家族及产业之观念习惯及产业之登记制度均与西方各国不同,即使今日中国实行遗产税之征收,亦必无若何成效也。”加上其他原因,遗产税征收再一次被搁置。


  1938年,抗日战争进行到第二年,军费开支浩大,而中国东南富庶之地大部分沦陷,国民政府财政日益困难。于是征收遗产税的呼声又起。这一次,显示了战争期间的高效率,10月6日正式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24条。于1940年1月1日正式开征。起征点为5000元,税率从1%到50%。是年8月1日,老同盟会员、着名教育家马君武在桂林去世,其子马保之主动申报缴纳遗产税。马保之成为中国历史上缴纳遗产税的第一人。此后,遗产税在全国逐渐推广征收,直至国民党败亡。


  但遗产税征收的这十年,效果并不理想。征收数额远低于原先的设想。且富贵者千方百计规避交税,家境普通者纷纷效仿,征税阻力和成本居高不下。最典型莫过于1943年国民政府主席林森遇车祸去世,重庆税务征收机关,请示财政部是否向林家征收遗产税,财政部的批复是:“依法固不应免,惟此问题,似可暂缓提出”,不了了之。


  遗产税无疑是个好的税种,但民国遗产税征收的历史告诉我们,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是政府良好、有效的治理。如果社会动荡且不公、特权者普遍存在,征税必然漏洞百出。今天,社会动荡的问题已经不复存在,但社会不公的问题、特权阶层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为严重的问题是,财政不公开不透明,财政支出中浪费巨大。在这种情况下,不要说开征遗产税,开征任何一种新税,都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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