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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不公平

时间:2013-08-28 08:40来源: 作者:王学进 点击:
  自2013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将调整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实现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同时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即,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

  自2013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将调整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实现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同时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即,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8月26日中国经济网)


  实现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我举双手赞成;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我持反对意见。为何要实行梯次退票方案,铁路总公司给出的解释是,“为充分利用运力资源,引导旅客增强购票计划性,方便更多旅客购票出行”,说穿了,就是为了减少铁路部门的经济损失。所谓“梯次”的意思就是,随着退票时间离开车时间越短,退回的票就越难卖出,甚至有可能卖不出,因此旅客就应多承担退票费用。


  这一解释貌似有理,其实经不起推敲。首先,现行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本身就不合理。为什么不是以火车票的张数而是以票面金额为标准来计算退票费?须知,对铁路部门而言,无论票价是800还是80,为每一张火车票支付的直接退票成本是一样的;其之所以要按照票面金额来计算退票费,并非基于成本考虑而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换句话说,按照票面金额计算退票费,可以最大限度减少铁路部门的损失。也就是说,现行的退票方案本来就已经考虑到了“退回的票一旦卖不出去”如何减少损失的问题。


  其次是时间“梯次”与费用“梯次”的划分不科学,缺乏依据。铁路部门凭什么认定二天前退票与一天前退票,再卖出的概率用金钱来衡量恰好是5%与20%之比。从常理来说,早退的票更容易卖出,但你也不能死扣某个时间点,如48小时或24小时来区分,难道多一分钟或少一分钟就能影响再卖出的概率吗?如某旅客在距开车前24小时零一分钟退票,就能享受10%的退票优惠,反之即差一分钟退票,就得承担20%的退票费,这合理吗?


  再次是没考虑节假日的因素。众所周知,我国是人口大国,铁路运力一向紧张,尤其是逢年过节或寒暑假放学和开学期间,“一票难求”现象非常突出,退回的票卖不出去的概率极小。笔者每星期乘火车往返绍兴宁波,节假日期间,好几次买到刚退回的票。如果说梯次退票方案适用出行淡季尚勉强说得过去,但不适用出行旺季是肯定的。问题是,铁路部门至今都没有解决13亿人的乘车难问题,哪来的淡季呢?


  按票面金额的5%收取退票费已经有失公平,如再按上述梯次退票方案收取退票费更加不公平。从中我看到,铁道部虽然已被拆分为铁路总局和铁路总公司,但依然难脱“铁老大”的垄断本性,表现在梯次退票方案上,就是无视广大旅客的意愿,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在没征求公众意见和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突然宣布要实行新的退票方案,毫无商量的余地,这是否太霸道了点?


  按照《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旅客在购买火车票后,就与铁路运输部门建立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就应该受《合同法》规范和调整。铁路部门理应准时安全地将旅客送到目的地,如若不然,就应视为违约。但实情是,铁路部门从来没对火车晚点造成旅客损失做出赔偿,相反,对旅客退票可能对其造成的损失则百般计较(确切地说是算计),此种做派,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


  退票方案事关广大旅客的利益,怎么退,怎么补偿,铁路部门应该事先与大家协商讨论,而不能任由自己说了算。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显然,铁路部门未经法律程序制定的梯次退票方案不合法,建议暂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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