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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钓鱼执法”破坏了执法形象

时间:2014-06-09 17:42来源: 作者:深山微雨 点击:
所谓的钓鱼执法,又称钓鱼式执法或倒钩(执法),一般指的是行政、执法部门故意采取某种方式,隐蔽身份,引诱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从而将其抓捕的执法方式,其形式类似其他一些国家的“诱惑侦查”,但其性质却是利用公权为欺骗手段,谋取部门利益,属于“权力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守证据规则,杜绝“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隐蔽执法”等违法或不当行为。(2014年6月9日  四川日报)

所谓的钓鱼执法,又称钓鱼式执法或倒钩(执法),一般指的是行政、执法部门故意采取某种方式,隐蔽身份,引诱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从而将其抓捕的执法方式,其形式类似其他一些国家的“诱惑侦查”,但其性质却是利用公权为欺骗手段,谋取部门利益,属于“权力敲诈”。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我们的“钓鱼执法”大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泛滥成灾之势。比如河南三名警察为求政绩执法钓鱼、去年南京一协警人员以购票人的身份进行购票将票贩拘留的例子等等,正是将执法钓鱼体现的“淋漓尽致”。那么,针对现在的执法形势,四川即将实施的《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就颇有意义。

从执法人员来讲,能约束执法人员的办案行为。在执法过程中亮证执法、依法执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这样能够有效的避免在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出现偏差,避免造成“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等问题,保证了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政府公信力;从监管对象来讲,保障了自身的利益。以前因为裁量空间过大的原因,常常会出现滋生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权力寻租”行为,导致了群众对行政执法的质疑,更有甚者引发了很多的社会矛盾。而《规定》的颁布施行,将弥补立法不足,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保障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裁量规定的出现将会对保护执法部门形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也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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