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湖北、浙江、江西等多地陆续发布通报,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赢得了干部群众一片称赞。这一举动不仅是组织保护干部的具体体现,更彰显出“为担当者担当”的担当精神,同时也能让党员干部在今后工作中卸下包袱挺直腰杆,以实实在在的业绩回报组织的厚爱。 今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指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扫除后顾之忧。 曾几何时,个别干部因为怕被“得罪人”,怕受到别人报复性诬告,于是对一些事情“睁只眼闭只眼”,能推责任的就推给别人,自己宁可不干事也不愿去“蹚浑水”。看见问题不愿提、明知违规不制止,很大程度上污染了地方政治生态,带偏了单位工作风气。造成这样的现象,外部环境的影响是一方面原因,但组织对受诬告错告干部的澄清正名不够及时、范围不够广也是较为重要的原因。 的确,干部敢担当难免会触碰一些人的“奶酪”、得罪人。倘若好干部因此被诬告而蒙受不白之冤,不但会挫伤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他们“寒了心”、“泄了劲”, 更会阻碍其事业发展。同时,可能让其他干部也有所顾虑,甚至因“怕出事”而不敢担责,进而滋生“怕作为”“慢作为”。因此,有问题的干部不能放过,没有问题的干部也绝不能耽误。 笔者认为,为党员干部证清白还只是调动干部积极性的第一步,建立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常态化工作机制才是源头防止此类事件发生的关键举措。纪检部门在收到信访举报后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加大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调查取证。要注重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误告还是诬告,对于误告行为,及时向举报人解释说明情况,但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决不姑息,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提高诬告陷害成本,刹住诬告歪风。对蓄意报复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进行曝光,对诬告者进行有效惩处,绝不视若无睹或纵容放过。让他们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才能为担当作为者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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