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案件中发现,一些城中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供货、揽活”等方式受贿。(3月3日,中国新闻网) 宝鸡市某村原村支部书记刘某,本想通过以向开发商供材料的方式“挣钱”,开发商答应了刘某的要求。谁知在换届选举中,刘某落选,之前谈好的向开发商供材料的“好事”泡汤。为了不使自己“吃亏”,刘某就找开发商要了30万元现金,作为对自己丧失供货机会的“补偿”。 刘某虽然是以普通的受贿方式被查处的,但应当看到其中隐藏着“以权供货”“以权揽活”的预谋,只不过被告人还没有来得及实施罢了。 诚然,所谓城中村干部“以权供货”“以权揽活”的受贿方式,是指部分城中村的村组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以向在本村组开发各类工程的开发商、承包商供应材料或分包工程等方式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深入发展,城中村土地不断升值,在其中开发的各类工程越来越多,利润也相当巨大。一些动机不纯的村组干部既想从中分一杯羹,又害怕党和国家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形势,于是就想通过向开发商供货或承包工程的形式,“名正言顺”地挣钱。 不得不说,自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以及狠刹“四风”活动以来,中央屡次提倡“老虎”、“苍蝇”一起打,让我们再一次看到了党中央对于腐败问题惩治的决心。这既是正风肃纪之纲领,又是正风肃纪之“高压线”。 诚然,村官没有编制,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务员,但却是一个村的“一把手”。在“乡村”这个相对狭小的空间范围,村民对“村官”的情况十分了解。“村官”的品德、能力、廉洁如何,“村官”是否为自己、为自己的家族谋私利,村民们心里最清楚不过。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村官”其实能够受到最直接、最有效、最全面、最透明的民众监督。但实际上,这种监督难以到位并真正对“村官”的行为产生约束力。 试问,这种“以权供货”“以权揽活”行为为何能在村干部总得以发展开来?究其原因,开发商、承包商必须让城中村的村组干部供货或分包合同,有时还不能让其他人参与竞争,而村组干部又能够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让开发商答应其要求。 因此,笔者想说,“村官”官虽小,但权力很大,也是基层建设的根源所在。笔者认为,要想抓好我国党政干部的廉洁问题,首先就要从最基层的“村官”入手。抓好农村建设,造福广大农民,构建和谐社会,我们拭目以待!(刘洛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