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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修订更多的凸显了群众的主体作用

时间:2015-07-09 19:30来源: 作者:兰宁 点击:
村民委员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当然要拥护和支持自己选的干部。但如若村干部当选后不为群众办实事,反而损害集体利益,辅之以海南省审议通过的《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只要参与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就可罢免村干部,这也能有效的管理村干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7日审议并通过《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可罢免村干部。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村民群众发挥民主自主权利,为自己“心仪”的村干部投票。同时,村民对村中的干部谁称职谁不称职,谁为群众着想,谁为自家打算,心中都有一杆秤。村民委员会干部三年一选,村民群众选谁不选谁,投谁一票,都会在心中掂量,用秤称一称。但就是这用称“称出来”的村干部也有可能干出损害老百姓利益的事情,辜负老百姓一片期望。

近年来,村官腐败犯罪逐渐增多,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常有新闻爆出村干部挪用公款、私占村民征地拆迁款、贪污惠农项目补助款、带头参与赌博等现象。这样的干部还怎么带领群众发家致富,怎么以群众利益为主?因此要做好村干部权利的监督,必须依靠群众。

首先,群众在选举中一定要擦亮眼睛选出最优秀的村干部。在村干部选举中,不伐有部分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等不正当手段达到自己当村干部的目的。村民们一定要坚决拒绝、及时举报此类不公平选举的发生,不能贪图一时的小便宜,让思想素质不合格的人当选,因为他们一旦当选,就不顾农民的利益,处处为自己的利益奋斗,不计后果,千方百计捞回自己当官的成本而损害集体利益。

同时,群众一定要做好村干部权利的监督者。村干部权利的监督不仅要靠上级政府的监管,也要靠当地老百姓的监督,群众自身要多加关心村内大事,对主动对村公开栏公布的各项事宜进行了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提出质疑。让村干部不敢乱作为,试想,如果群众对村内的大小事宜,资金收支情况都不关心,都不监督,村干部必然会谋发造假念头,群众的有力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村民委员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当然要拥护和支持自己选的干部。但如若村干部当选后不为群众办实事,反而损害集体利益,辅之以海南省审议通过的《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只要参与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就可罢免村干部,这也能有效的管理村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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