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齐:克尔凯郭尔笔下的威廉法官的多种面孔-读Either/Or下卷
时间:2010-11-04 22:49来源:半壁江原创文学网 作者:中国思想论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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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ther/Or首版于1843年,当时克尔凯郭尔刚刚步入而立之年。这部书至少涵盖了年轻的克尔凯郭尔个人情感生活以及他对哲学和人生进行思考的两种动机和线索。[1]构成全书的上下卷风格迥异,上卷文采飞扬,下卷则显得沉郁冗长。一般而论,喜读上卷的人居多,而下
Either/Or首版于1843年,当时克尔凯郭尔刚刚步入而立之年。这部书至少涵盖了年轻的克尔凯郭尔个人情感生活以及他对哲学和人生进行思考的两种动机和线索。[1]构成全书的上下卷风格迥异,上卷文采飞扬,下卷则显得沉郁冗长。一般而论,喜读上卷的人居多,而下卷似乎不大受欢迎。近日在重读下卷后我惊讶地发现,下卷的叙述人威廉法官其实是一个多面性的人物,而我过去仅看到他所传达的伦理观的多重性,这种阅读与克尔凯郭尔赋予他的内涵相差甚远,因此有必要对威廉法官进行一个深入细致的“形象分析”。
为什么是“形象分析”?这是因为,Either/Or一书有意打破了传统哲学的叙事方式,转而采用了文学的笔法,“虚构”出了审美者A和威廉法官B这两个人物,由他们出场展示各自代表的审美和伦理生活方式的特点。在书稿的假名编者“胜利的隐士”所写的序言当中我们可以看到,A的文稿当中除了中规中矩的长文章外,还有一些写在小纸条上的格言警句、抒情感叹以及深思熟虑,它们从各个角度展示了一种非连贯的审美生活方式。相比之下,威廉法官的文稿则由条理清晰、彼此呼应的三封信构成,它们反映的是一种伦理生活观。[2]于是,读者很容易认为,审美者就像他所代言的审美生活观一样缺少内在连贯性,而威廉法官的思想则如同他的书写一样“整齐”。但是,具体的文本分析将揭示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我们再一次忽视了克尔凯郭尔的告诫,即“外在的”与“内在的”并不是一回事。
一、没有“权威”的书写者
对于威廉,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描述:他供职于某法庭;已婚,且身为人父。太太拥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因此有条件保持独立的人格,他们的夫妻关系是纯粹的(这一点保证了他在谈论婚姻问题时的立场的纯粹性)。威廉法官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对于平凡的家庭生活亦表现出了无比的热爱,他很善于从天伦之乐当中捕捉到美和满足感。
威廉法官一连写了三封信给审美者——《婚姻的审美有效性》、《人格发展方面审美与伦理的平衡》以及《最后的话》,其中不是讨论恋爱婚姻就是讨论当代哲学原则或者批判时代精神,但是,他不止一次地强调说,写作论文并非他的本行,他不是哲学家、不是神学家、不是伦理学家,而只是一个平凡的公务员、一个丈夫和父亲;他的书写只针对审美者一人。也就是说,他只有一位读者,他对于其他碰巧读到他的书写的人来说没有“权威”。之所以采用书信体裁,一是因为他没有时间按一篇论文的要求去做痛苦的展开和论证;二来他喜欢书信体裁所具有的“训诫的、迫切的”语气。[3]虽有“训诫”的意图,但他却并不想对审美者提起“诉讼”;面对审美者的时候,威廉法官自觉地脱下了法官的外衣,他把审美者看作自己的朋友、甚至是孩子,他滔滔不绝的、苦口婆心的“训诫”皆出自爱而非“权威”。他因为爱而书写,反过来,这种书写活动又使他的灵魂得到了解脱,使他享受到了自由。[4]显然,威廉法官对待审美者的态度在根本是遵循了基督教所宣扬的“不要评判他人”和“爱人如爱己”的原则。
不过,威廉法官在自我解构了书写的“权威性”的同时又承认,自己是一个“见证人”,他所书写的都是他本人亲历过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他的书写又具有了一定的权威性。
二、审美生活观的“见证人”
威廉法官是审美生活观的“见证人”。Either/Or上卷展现的是一种不具有连贯性的审美生活观,初读之下我们看到的往往是对各种“情绪”或者“心情”(德文Stimmung/丹麦文Stemning/英文Mood)的铺陈和描绘,[5]例如“享乐”(enjoyment)、“厌倦”(boredom)、“伤心”(sorrow)、“忧郁”(depression/melancholy)、“忧惧”(Angst/Anxiety)、“虚无”(nothing)等等。但是,由于审美生活具有较强的伪装性,表面看这种生活绚丽多姿,但其内里却掩藏不住“虚无”和“忧惧”的侵袭,因此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够明察审美生活的实质。而且,根据上卷,审美人生的首要特点便是“直接性”,也就是说审美者往往放弃对自身生活方式的反思,他们更愿意生活在“当下”、生活在“瞬间”,他们并不真正了解自己的生活(也许是不愿了解),或者他们宁愿与自己的生活保持一定的距离,做自己的静观者。从这个角度出发,威廉法官作为“旁观者”和“见证人”起到了对审美生活方式做出客观观察和清醒判断的作用。
在威廉法官眼中,审美者能言善辩且智慧风趣,在晚会之类的场合很受欢迎。审美者视人生为一场“假面舞会”,[6]其间有着无法穷尽的享乐素材,而他则尽其可能地沉溺于享乐的“瞬间”,不操心“过去”和“未来”。这种只关注“现在”的生活方式导致他害怕“连续性”和“责任”。他之所以对婚姻心存芥蒂,其实就是因为害怕随着时间的流逝,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平凡家庭生活会把他在恋爱时所构筑的关于爱人的所有美好想象都消磨殆尽。不过,威廉法官发现,审美者的表现是不一致的,他并非一味地沉浸于“直接性”的状态之中,审美者有时也酷爱反思,只是他对所有事物的思考都过于“抽象”,[7]包括对爱和婚姻的思考,结果导致了他在行动方面的疲软无力。在威廉法官这样的实干家的眼中,审美者的人生停留在抽象的反思和无谓的感叹之中,停留在对无穷尽的可能性的追求之上,他甚至因此而迈不开行动的步伐。威廉法官批评审美者缺乏真正的“人生观”,对于人生他有的只是似是而非的“看法”,以此他得以保持一种“镇静”的生活态度;但是只有真正的“人生观”才能给予个体以生存的信心和动力。[8]
除了观察审美者的行为特点,威廉法官还注意到了审美者的人格缺陷,即审美者对于他者而言是不透明的,他是他所栖身其间的世界中的一个“异乡人”。[9]审美者的表现让人难以捉摸,他的行为常常表现为一连串相互悖反的“情绪”:此时多愁善感,彼时冷酷无情;此时风趣幽默,彼时悲伤感怀;此时激情洋溢,彼时忧郁绝望。靠着这些“情绪”,他维持着与世界的关联,寻找着生活当中“有趣的”东西。更有甚者,审美者人格的这种不透明性扩散到了自身,他对于自身都是个谜。审美者缺乏生活的目标,因而几乎丧失了生存的耐心,他听任生活之流从他身旁经过而常常无动于衷(如是感叹在上卷中不胜枚举)。
最终,审美者的人格缺陷导致了等待着他们的最终命运,他们堕入了“绝望”和“虚无”的深渊,不管他们对此是否有所意识。[10]这种“绝望”不是对某一具体的事情的“绝望”,而是植根于思想当中的“绝望”,这样的“绝望”也就是后来克尔凯郭尔专门研讨的“致死之疾病”。如果一个人能够“意识”到这种“绝望”的话,更高一层的生存方式对他而言就变得更加迫切了,他离“拯救”也就更近了一步。威廉法官的身上已经蕴含了克尔凯郭尔未来的写作主题,足见克尔凯郭尔在这个人物身上倾注的心血。
威廉法官对审美生活方式的观察和批判是从他所代言的伦理生活观做出的,因此分析他的伦理思想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哲学的“门外汉”
威廉法官从来都自称是哲学的“门外汉”,但是他的书写中却回响着德国古典哲学的声音,而且还产生出了关于“选择”的现代思想。
1.康德哲学的回响
在Either/Or下卷中,威廉法官的话语当中回响着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的声音。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当中以饱含激情之笔对“职责”进行了高度礼赞,这对于康德来说是极其罕见的。康德称“职责”是一个“崇高伟大的名称”,它不取悦于人、不奉承人,它以命令的方式作用于人,但却不是令人生厌生畏的威胁,而是树立起一条“自动进入心灵”的“法则”。正是“职责”才使人类能够自己给予自身价值,使人超越自然的自己,凌驾于自然世界和自然法则之上,它能使人成为有尊严的、自由的主体。[11]相应的,“职责”也是威廉法官的重要语汇之一。在讨论“婚姻的审美有效性”的时候,他把自己与审美者的重要分岐建立在对待“职责”的不同态度之上,审美者视“职责”为爱的敌人,而他则正好相反。[12]威廉法官指出,审美者的错误在于把“职责”视为是从外而来的“命令”。他不否认“职责”具有“命令”的意味,但是问题在于,这种“命令”的来源何在,它是来自某个外在的权威因而被强加于个体呢,还是源自个体的自由意志因而听从它就是个体的自愿行为。威廉法官对审美者竟会把“职责”理解成一种外在的关系感到困惑不解,他认为从词源角度来看,“职责”(丹麦语Pligt,德文Pflicht)所昭示的应该是一种内在的关系。“职责”不是从外部强加(Paalæg)在个体头上的东西,而是某种原本就放在那里(paalige)的东西。[13]因此,真正的“职责”不是某种偶然的东西,而应是发自人的内心并与个体的本性相吻合的东西。于是威廉法官说:“当我把职责从外在的东西翻译成内在的东西的时候,我因此超越了职责。”[14]落实到他所讨论的婚姻问题,婚姻中的“职责”其实只意味着一点,即发自内心的爱;而爱实际上不能靠“命令”,而必须主体“乐意”。威廉法官止于把“职责”等同于“自愿去爱”,但他并没有深究,爱自己的“对象—恋人—他者”其实并不容易。而康德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举出《福音书》中“爱上帝甚于一切和爱汝邻人如爱己”的“命令”,指出这是“最为完满的德性意向”,而我们能够做到的就是敬重“以爱命令人的法则”,把“命令”变成是“命令人们努力追求”的目标。[15]
除了婚姻当中的“职责”外,威廉法官还就“为生活而工作”的“职责”反驳了审美者。[16]在审美者看来,从美感和人的尊严的角度出发,人工作只能是因为个人的爱好或者发挥个人的才能;而威廉法官则认为,为生存而工作是个体的“职责”,它表达了人的“自由”。威廉法官指出,人类生存的一个“被给定”的“现实性”就在于,我们必须工作以便生存。虽然也有些人可以不必为了生存而工作,但是这些人作为“特例”并非蒙受了上天的偏爱,而是受到了“羞辱”。他举出《福音书》中所说的“田野的百合和空中的飞鸟”,说它们不用劳作,但上帝却让它们衣食无忧。[17]他承认,看到天恩眷顾这些卑微的生灵是美好的,但是,看到一个人通过劳作而获得他的日常所需更为美好。在劳作之中,人成为他自己的“天恩”;人之所以能够成为这个世界的至尊者,其根据就在于他能够自己照顾自己。比之于其他生灵,人能够劳作而且必须通过劳作而生存这一点并不是人类的缺陷,而恰是人类的完美,它体现的是人的“自由”。我们知道,康德写作《实践理性批判》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纯粹实践理性是存在的”,他通过对理性的实践能力的批判最终确立了绝对意义上的“自由”概念。显然威廉法官对于康德为了树立“自由概念”而从事的理性批判工作不感兴趣,他把人之为“自由的”存在者这一点当成了不容争辩的事实,把“自由”与“普遍的人性”等同起来,并且从“自由”之中看到了人高于自然界其他生灵的优越性。
最后,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所表达的“人是目的”的思想在威廉法官的身上亦有所反映。康德说:“在全部被造物之中,人所意欲的和他能够支配的一切东西都只能被用作手段;惟有人,以及与他一起,每一个理性的创造物,才是目的本身。”[18]威廉法官在与审美者讨论美的问题的时候几乎一字不差地重复了这个论点。他说:“个体的目的就在其自身内部,他有着内在的目的,他本身就是目的;于是,他的自我也就是他努力为之奋斗的目标。”[19]强调“个体的目的就在个体自身内部”并不意味着自我中心论,不意味着个体在抽象的意义上已经自给自足了;果若如此的话,这里就缺少了“运动”和“历史”。威廉法官所说的“自我”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所谓“自我的运动”其实就是“自我”从自己出发、通过外在世界最终又重新找回“自我”的过程。在这个问题上,威廉法官的话语已经显露出了黑格尔哲学的味道。
2.黑格尔哲学的回响
仔细的阅读不难发现,威廉法官受到了他所生活的时代丹麦思想界的主流之一黑格尔哲学的影响。这不仅是因为他的语汇表中频繁出现“直接性”、“普遍性”、“统一”、“辩证法”之类的术语,还因为在他表达对恋爱、婚姻等事物的看法的时候他所表现出的辩证精神。
威廉法官在讨论初恋和浪漫之爱的时候提出了所谓“爱的辩证法”的概念;[20]在另一处,他提出初恋是“自由与必然的统一”、“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的观点。[21]他论证,在恋爱的时刻,“对象”之间受到了无法抗拒的吸引力,但同时,这种不可抗拒的吸引力之中存在着自由。个体对恋爱对象的选择是“特殊的”,几乎是偶然的;但同时,这种特殊性之中又蕴含有普遍性。他还比较了“尘世之爱”、“精神之爱”和“婚姻”,指出“尘世之爱”始于“多”而归为“一”;“精神之爱”不断地开显自身,越爱越多,其真理性在于爱所有的人;而婚姻则既是感性的又是精神的,既是自由的又是必然的。[22]此刻的威廉法官听上去酷似黑格尔。问题是,这种看似完美无暇的辩证分析对处于恋爱漩涡之中的个体是否真正有所帮助?在这种时刻,个体需要的不是无穷无尽的反思,而是下定决心做出抉择:爱还是不爱,结婚还是不结婚。如果我们结合威廉法官强调的“选择”之于个体生存的意义来考察的话,这里其实反映的就是克尔凯郭尔本人在婚恋问题上的矛盾和困惑的态度的反映。[23]爱情原本就是说不清的,在此问题上应用反思或许会使情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我们看到,尽管威廉法官冲着审美者大谈“爱的辩证法”,尽管他强调婚姻能够把“审美的”、“伦理的”和“宗教的”要素统一起来,他也不得不承认,感性之爱其实只有一条转换的道路,那就是爱;步入婚姻殿堂的惟一的“内在的”理由也是爱,所有有限意义上的“为什么”都应该被摒弃。[24]说到底,婚姻是一场冒险。威廉法官所讨论的并不是一个思辨头脑可以解决的问题,对于恋爱婚姻惟一有效的途径便是“选择”以及承担由之而来的全部后果。
如果说威廉法官把他的思辨头脑运用到解说恋爱和婚姻问题上是白费功夫的话,那么他在讨论“个体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上则显示出了他的“真功夫”。威廉法官十分重视个体的独立性。他认为,一个人到了一定年纪后就应该能够做自己的牧师了,所以他只阅读《圣经》但却并不去教堂。[25]威廉法官所说的“个体”和“自我”并非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concrete)。一个“抽象的自我”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正因为如此他会无所适从;而一个“具体的自我”则与其“特定的环境”,与具体的生活状况和“事物的秩序”处于互动的关系之中。威廉法官认为,真正有意义的“自我”不仅仅是“个人性的”,同时还是“社会的、公民的”(social,civic)。[26]这里的威廉法官的口气俨然就是黑格尔。其实不止是他,就连审美者在讨论安提戈涅的悲剧的时候也提出了一个黑格尔式的论点:“任何个体,无论他多么具有原创性,他都是上帝的孩子,是他的时代、他的民族、他的家庭、他的朋友的孩子,只有在他们中间他才是真自我。”[27]到了威廉法官,个体作为时代和环境的产物的观点被进一步细化成“社会的、公民的”,其黑格尔的意味更加显著。
除了强调“自我”和“个体”的“具体性”之外,威廉法官还指出了个体应该通过实现“职责”而实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28]“职责”作为伦理的命令具有普遍性,但这种普遍性的要求必须通过“我”、“你”、“他”这些具体的人来实现。因此,“我的职责”是伦理对我的“特殊的”要求,但是作为职责它们仍是“普遍的”;个体一旦完成了自己的“职责”,也就等于实现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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