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权神授”辨正 准确地理解董子理论,也可对儒家主张君权神授、儒家主张君主独裁等说法,予以反驳。 君权神授说乃是将欧洲中世纪理念套用于中国。彼时之欧洲,各国国王需得到大主教涂油礼,也需得到罗马教皇之认可,由此也就得到上帝之认可。然而,在古代中国,并没有这样的单一神,也不存在这样的单一教会。因而,说儒家创造了君权神授说,实为概念之误用。 当然,至少从尧舜时代起,中国就有天道信仰;商汤、周武王发展出革命理念,此处之命即是“天命”。《尚书•泰誓》说:“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亶聪明,作元后,元后作民父母。”“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人为天所生,所以,人民首先为天之人民。而人间需要治理,才有秩序。有德能者受天之命治理人民,但他只是上天的代理人而已。而“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上天会根据人民的喜好,对人间之王做出判断。如果国王胡作非为,上天就会剥夺其治理权,天命就将转移,上天将会寻找新的受命者,他将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如《周易》“革”卦彖辞所说:“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天命理念实因革命事件而被清晰地表述。 春秋后期,天道信仰崩溃。秦的统治理念是反天道信仰的,“皇帝”名号本身就表明,秦王认为自己不仅超越尧舜等上古帝王,也是一尊神,并且可以管理神。由此,皇帝不仅是人间最高权威,也是宇宙最高权威。秦始皇的权威是绝对的。 秦汉之际的儒者认为,秦制的全部暴虐,恰恰根源于皇帝享有绝对权威。那么,如何控制它、限制它,就是汉儒思考之根本问题。为此,伏生、董仲舒等人基于正在复苏的天道信仰,发展出“天道宪政主义”理念。此一理念的政治目的十分明确,就是限制绝对的皇权。董仲舒在“天人三策”之第一策即清楚表达了这一理想: 臣谨案《春秋》之文,求王道之端,得之于正。正次王,王次春。春者,天之所为也;正者,王之所为也。其意曰,上承天之所为,而下以正其所为,正王道之端云尔。然则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 《春秋繁露•玉杯篇》则更简练地说:“《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故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义也。”董仲舒承认,皇帝是人世间最高权威,但是,天在皇帝之上。皇帝不是宇宙最高的,而必须法天而治。在这种理念中的皇帝,已大大不同于秦始皇了。 “天子”一词也应从此角度理解。《春秋繁露•郊祭篇》说:“天子号天之子也。奈何受为天子之号,而无天子之礼?天子不可不祭天也,无异人之不可以不食父。为人子而不事父者,天下莫能以为可。今为天之子而不事天,何以异是?”秦始皇自比于天,汉儒却称皇帝为天子,实际上是让皇帝降格了。皇帝现在是天之子,因此,他必须孝敬天,顺从天。现在,皇帝也必须有所敬畏,而不能以为自己是宇宙最高,从而放纵自己的欲望、意志、智力。 随着这种观念的流行,汉代的皇帝也确实屈服了,其中一项非常有意思的制度是“罪己诏”,第一份罪己诏出自汉文帝: 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诏曰:“朕闻之,天生民,为之置君以养治之。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则天示之灾以戒不治。乃十一月晦,日有食之,适见于天,灾孰大焉!朕获保宗庙,以微眇之身托于士民君王之上,天下治乱,在予一人,唯二三执政犹吾股肱也。朕下不能治育群生,上以累三光之明,其不德大矣。令至,其悉思朕之过失,及知见之所不及,匄以启告朕。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因各敕以职任,务省徭费以便民。朕既不能远德,故然念外人之有非,是以设备未息。今纵不能罢边屯戍,又饬兵厚卫,其罢卫将军军。太仆见马遗财足,余皆以给传置。” 罪己诏就是皇帝对自己的父亲——天承认过失。秦始皇是绝对的,所以是永远正确的。而儒生所塑造的新的政治神学信念让皇帝相信,自己不再是绝对的,比照于那最高的天,完全有可能犯错误。与天道相对,王总是不完美的。因此,天子应当孝敬天,皇帝应当向天承认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于是,最高层面的政治就趋向理性化了。汉儒所树立的天道信仰在政治领域的运用,产生了重大的宪政主义效果:皇权现在不再认为自己是绝对的了。 换言之,皇权再也无法专制了。事实上,天道宪政主义在抑制皇权的同时,也让儒生群体堂皇地进入治理领域,填补皇权退却之后的空白,而成为与皇权共同治理天下的主体,形成我所说的儒家士大夫与皇权共治体制。 儒家的论述其实相当简单:天灾监察着人间,尤其是皇帝之治理行为。皇帝须法天而治,并就自己的行为对天承担责任,做出回应。然而,天意只有儒者能够理解,也只有儒者有能力提出政策方案,对天意做出正确的回应。因为,唯有儒者明“经”,经书就是此前王者回应天意的先例之汇编。儒者可以依据这些先例构想出回应天意的法律或政策。这样,儒者就获得了天意的阐释权与回应天意的立法权。汉家皇帝为什么要尊儒术?因为儒术就是那个时代的宪法学——更准确地说,是“根本法”学。 获得了这两项政治权威的儒者也就顺理成章地进入政府,担任官员。他们组成了政府。这个时候的政体就大大地不同于秦制了。现在,政府的权威分散在皇权和儒生组成的政府之间。同时,借助于政府内部的权威,儒生又在基层社会树立其自治的权威,由此形成社会自治机制,社会与政府共同治理民众。 也就是说,儒家士大夫群体依据儒家学说进行的政治改造努力,终结了秦始皇式的专制,而从多个角度分享了治理的权力。此后的儒家始终坚持这一共同治理的政治主体地位,为此进行了很多抗争,并且也确实维持了这种地位。 我会在未来出版的《华夏治理秩序史》第五卷对上面提出的各项命题进行详尽论证。我可以用充分的历史事实和社会科学的坚实逻辑来证明,董子以后的中国并不是皇权专制政体,而是共治体制。儒家确实在这种体制中,但其所发挥的作用不是维护专制,而是控制、约束皇权,限制皇权之专制。 也就是说,在过去两千年历史中,儒家代表着宪政的力量,儒家维护着宪政的中国传统。启蒙文人因为无知而编造了中国两千年专制与儒家维护专制这两个意识形态,在现代中国建立宪政制度的过程中,这两个神话产生了深远的破坏作用。到了抛弃这两个意识形态的时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