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刑14年。据了解,广州市检察院还指控,黄志光曾于2008年收受商人李亚鹤的贿赂100万元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新京报 6月12日) 慈善,怀有仁爱之心谓之慈;广行济困之举谓之善。中华民族是一个热情仁爱,乐善好施的民族,慈善事业也有几千年的悠久历史。而现如今,有人假借慈善之名为自己“销赃”以此来开脱贪污受贿的罪名。在笔者看来,这种让“慈善”为自己 “赃款”埋单的贪官污吏除了受到公众唾弃,更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自称将百万赃款捐给寺庙是在做“慈善”事业?这样的辩解,简直就是天方夜谈。借花献佛的贪官摇身一变成了“慈善家”,这样的结局能让多少人信服?多少人会对其嗤之以鼻。更可笑的是发院居然会认定这100万元的赃款不构成犯罪,要知道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行为已具备受贿罪构成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就构成贪污罪。至于其用途,则不影响罪名认定。因此,即便是把赃款捐给寺庙,可前提是“受贿”这个动作已经完成了,所以,法院应该认定其有罪,给公众一个合法严明的解释。 众所周知,商人为求财运亨通、生意兴隆而喜欢到寺庙去烧香祈福当一位真正意义的“慈善家”。缘何现如今重多的官员也尾随其后呢?从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官员们烧香拜佛除了祈求能官运亨通外,还别有另一番用意,那就是祈求菩萨庇佑自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有句话说的好: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一味的贪婪,那就算捐再多的钱到寺庙也得不到菩萨的庇护,更是让我们中华几千年悠久的慈善文化披上了一层黑纱。因此笔者强烈呼吁,对待贪官污吏必要严惩不怠,切莫让 “慈善”为贪官的罪恶行径埋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