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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法治规范的三个看点

时间:2014-08-18 05:59来源: 作者:张敬伟博客 点击: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8月15日《中国政府网》)

经过多年的舆论发酵和社会博弈,征求意见稿终于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将迎来一个统一、明确的法治规定。按照立法程序,条例最终施行还要等上一段时间,但不动产登记依法理顺的时代就要到来了。

不动产登记,涉及多维的利益博弈,必须厘清,唯此才能理顺权利义务关系。其实,物权法早就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但是现实操作中,却存在着紊乱失序的尴尬。就登记职责而言,有好几个部门多头负责,相互之间难成系统合力,而且也没有信息共享的互联互通平台。各部门之间囿于权力界限和责任分际,往往难以实现不动产登记所要达到的权利保全和公正,甚至会导致权利的缺失、救济跟不上和行政成本高企。

条例之要,在于明确登记职责,权责划一,这是不动产登记法治规范的第一个看点,也符合物权法所规定的统一登记原则。正如之前舆论场酝酿的那样,中央层面,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该条款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解决登记机构的权责分散紊乱,明确权力指责,规范登记行为,才能方便公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很不容易,因为中国社会所有的麻烦,在社会转型期都可归结到权力失范上---或依法不作为,或法外乱作为。不动产登记责任部门的明确,是简政放权的现实需要,也是明定责任主体的现实要求。在此逻辑下,权利人的权益,才能得到“甲方乙方”的常态保全和非常态救济。

不动产登记的第二个看点,是就不动产权进行了广泛的法治启蒙。一直以来,公众民意和舆论场对不动产权议论纷纷,但是对于不动产权的了解,其实局限于“房产”---但不动产权远比公众了解的广泛得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权利包括九项: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有些不动产权利,舆论场和公众平时根本就不晓得也不关注。征求意见稿,对公众法治素养的启蒙很重要。对不动产权了解不深不透,也难以理解到法律金穗,依法维权就打了折扣。

不动产登记的第三个看点,是扭转了公众一直以来的错觉或偏狭认识,即不动产登记就是反腐。公众由此认知自有其现实缘由,去年以来各地查处诸多拥有不当房产的“房婶”、“房叔”,这些“房氏家族”的曝光,让公众觉得,如果实行不动产登记,这些人不敢这么胆大妄为地拥有如此之多的房产。加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一直为舆论热点,两者交接,形成舆论场焦点:不动产登记和以人查房,是反腐利器。

征求意见稿出来,有些门户网站的标题也是:利害关系人可查询。的确,不动产登记的确具有威慑腐败分子的作用,但反腐绝非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不动产登记,还是以保护不动产权为根本目的,是落实物权法的实践过程和保护权力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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