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贺雪峰教授所言,在传统社会,农民最为根本的本体性价值是传宗接代、延续生命的意义,把个体有限的生命寓于血脉传递的无限意义当中。一旦传宗接代不存在问题,农民几会有跟多的追求和更大的事业心,而如果传宗接代受到外力的阻隔而中断,个体生命的灵魂和精神则无以寄托,精神生活与日常生活都变得虚无缥缈,无着无落,空虚而劳累,身心疲惫而又找不到方向,那么此时村落里的人生就不再有希望,也不再值得期待,未来是不存在的,今朝有酒今朝醉,生活的享乐就变得现实和重要了。宗族性村落的“历史感”与“当地感”正是在这个层次上为人们开辟了继续且体面生活的确证“理由”,为人们因日常生活中疲于奔波而劳累的灵魂提供了栖息和寄托之所,使精神得到愉悦和解脱,不会因日常琐事的烦恼而埋怨人生、逃避现实甚至颓败萎靡,亦不因贫穷拮据而自觉低人一等,更不会为了当下生活的享受铤而走险、作奸犯科、男盗女娼、侵扰邻里而自绝于村落社区,等等。“历史感”与“当地感”为人们展望的是一个充满期待和憧憬的未来,因为一旦个体生命得以延续不断,未来便是实在的和立体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相比于未来的也即子孙后代的可以想见的幸福生活,当下的生活就变得渺小而无足轻重了。正如西方基督教徒为了上帝的爱和来世的美好生活,现世的禁欲和折磨是值得且必须经历的,有了这个对彼岸世界的信仰,现世的各种各样的痛苦和不得意都可以忍受,人们因此安于现状而过着平静的生活。宗族性村落的人们也如此,他们有了祖宗崇拜—延续血脉—拓展生命的基本信仰,就会适当的放弃和遗忘个体当下的生活,把人生的希望和生活的憧憬完全寄托在子嗣身上,期望子嗣能比自己过得美好,那么个体的人生也就可以完满的画上句号了。因此当下生活的享乐不仅得不到提倡,而且还会受到村落的藐视和谴责(可参见“建房竞争”节),“只晓得自己有吃有用,不管子孙后代”,而为了子孙后代的社会生活和交往,为其营造一个和谐、充满人情和美誉的生活社区则是完全必要的,所以个体在当下有必要恪守村落的基本伦理、社区性共识和规范,与人为善,互助互爱,积极参与村落的公共性活动等等,因为个体当下的生活和行为必然通过社区性记忆传递给子孙后代并成为他们生活和行为的一部分而展示在村落社区里,人们因祖宗的品行而对子孙后代加以评价、考量。 二是应然层面的表达,是对本体性价值的回应和实践性解释,它由超越性的内容决定,规范并要求社会生活和交往如此行为才算得当,可以将它称为规范性价值。规范性价值是用以规范村落社会生活和交往秩序的一整套共识、规则和理念的统称,它作为村落社会生活的理想状态而印刻在人们的头脑里,是用以对人们的行为举止加以权衡、考量和奖惩的标准。正是因为人们对规范性价值的认可、尊崇乃至敬畏,村落才得以构成一个完整的生活、生产和交往社区,从而才使得村落作为伦理性共同体的存在成为可能,并为村民提供包括精神、意义、心理安慰、互助合作和物质满足在内的一些基本的功能性需求。规范性价值依托本体性价值,完全可以由其超越性的内容进行逻辑演绎得来,也就是说我们甚至不用到宗族性村落调查、询问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交往应该如何,而不应该如何,只要我们知道了宗族性村落人们的本体性价值,规范性价值的呈现就是水到渠成的事,即有什么样的本体性价值就有与之相对应的规范性价值的存在。所以,当我们对规范性价值进行深入分析时,事实上也是在对本体性价值作进一步解释,而且由于本体性价值过于抽象和它的超越性质难以在生活层面加以把握,而通过规范性价值可以得到经验性的理解。本体性价值作为文化本能而潜伏在人们的内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用提出来的,也就是“为什么活着”(why)这个关切生命意义和生活价值的基础性的命题是无须摆在台面上的,而一旦多数人都对该问题产生了疑问则说明人们的本体性价值发生了溃变乃至分崩离析。规范性价值是对本体性价值在生活层面的回答,也就是人们本体性价值的社会实践,它要解决的问题是人们“怎么样活着”(how)。规范性作为对本体性价值的社会性响应和实践性伦理,它突出的是人们生活的“应然”层面,回答应该怎么样的问题;而“本体性价值”则是有关人们生命意义的基础命题,回答的是超越性的问题,涉及的是生命的内核。本体性价值不直接与经验性的社会生活相关联,而是通过规范性价值发挥作用。 宗族性村落的“历史感”与“当地感”在社会规范性层面表现为一系列的社会性价值、基础秩序和基础伦理。 1.按照贺雪峰教授的界定,社会性价值是指在人与人交往层面,受他人评价方面的价值,对它的追逐使得村落有了舆论的力量和“面子”的压力,以及是非评判的标准。它与人们的本体性价值相对应而存在。在湘南宗族性村落,人们的“历史感”与“当地感”在超越性层面表现为对以“生儿子”为中轴、使个体获得生命的终极意义的追述,因而必然在社会性层面会表现为围绕“养崽、起屋和讨媳妇”的面子上的争夺。村落面子竞争都要围绕这个“三位一体”的面子观打转,其他所有的面子只有经由它的认可和裁剪,人们才会大胆、放心地去追逐、拼搏,而一旦追求它包容之外的面子,则很可能带来面子上的累赘,以至丧失面子。(关于农民的社会性价值详见《宗族性村落的“面子”及其价值基础》一文) 2.在基础秩序方面,首先体现在“当地人”治村上,人们的“历史感”与“当地感”要求宗族占据着村落权力的核心,形成宗族性权力结构模块,实现宗族的自我统治而往往忌讳他人插手本族事务。所以大体而言,在宗族性村落是宗族规定着村落基本的权力秩序、社会和交往秩序。村落矛盾纠纷必须有度,且在村落内部解决,一般不出村落,更不可能通过政府或法院加以裁决。在宗族性村落,灰色和黑色势力是无法立足的,“大社员”之类的人物也不会逞强到一手遮天的程度,主要原因是即使作为这些势力而存在的村民在村落里依然有着强烈的“历史感”与“当地感”,对共同居住的村落和有着相同血缘村民的感情纽带尚未松懈,“同一个祖宗下来的”和“当地人”意识使得人们在行为上必须讲究分寸、适度和“内外有别”。这样,灰色和黑色势力的混迹区域就在村落之外,“大社员”、村霸之类的行为受到村落社会结构的强有力制约并自我克制,其行为和力量不可能是毫无节制和笼罩性的。另外,由于人们本体性价值的存在,以“祖宗崇拜”为核心的基本信仰占据着人们信仰、神秘和敬畏的空间,人们在精神和灵魂意义上的超越性得到了很好的满足,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可以通过传宗接代在村落直接获得,因此人们的精神因有寄托而充沛、灵魂因能升华而至上,从而人们的生活是丰富而富于意义的,这就断绝了“地下教会”等在村落蔓延的可乘之机,不留该类组织企图趁人们精神空虚控制乡村社会以余地。因此,总体而言在宗族性村落,人们强烈的“历史感”与“当地感”避免了社会基础秩序的“异化”。 所谓基础秩序异化,即在微观层面形成(一般以村落为单位)的社会秩序并不为宏观层次的制度所认可和肯定,这种秩序与宏观制度所期待和指示的秩序方向相悖和相异,也与人们一般的价值标准和心理接受相违背,是由一组变异的、相对稳定的、有时是暂时的社会结构所构成的秩序现象或秩序趋向。像于建嵘早期所关注的黑恶势力掌控乡村社会,陈柏峰致力于研究的村落社会的灰色化以及我们在很多农村地区所看到的“地下教会”急速蔓延等现象,它们在具体的、微观的村落社区确实形成了稳定的社会秩序,但该种秩序的致命要害在于一方面它是国家宏观制度所要取缔和打压的,另一方面它不是村落内生性的社会秩序,它是外力强加于村落社会并且其目的是为了谋取某种(短期或长期的)特殊的效益,因此它对村落共同体起着负面的消解作用。也就是说,“异化”了的基础秩序的功能不是维系或重塑村落共同体,使村落成为必要的伦理性和功能性相结合的共同体,而是要逐步使既有的共同体趋于瓦解和崩溃,使村落社会结构嬗变为能更好的为某些团体、组织或个人利益服务。 3.社会生活层面的基础伦理也是对村落“历史感”与“当地感”的实践性、社会性解释和阐述,并形塑成地方性的共识和规范。(此节详见《传统村落生活的伦理》一文) (摘自杨华硕士论文《传统村落生活的逻辑——农民“历史感”与“当地感”的视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