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我的回忆》(晓村) http://www.cndca.org.cn/news/peopleCharisma/MJSages/200807/t20080713_21092.html) (4)1992年,80多岁的黄慕兰曾接受过一位来自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历史学博士候选人王政女士(现为该校历史学博士),她正在为博士论文寻找五四之后参与女权运动的口述史对象。 黄慕兰分别于1993年和1995年两次接受王政女士的访谈。黄慕兰在口述中自己也承认,前两次婚姻是组织上批准的,那么这次与陈志皋结婚呢,是她感到“无路可退也无处可去”。她对王政口述道,“尽管我们参加了革命,我仍有很强烈的封建思想。比如在我家乡浏阳,如果一个女人想要再婚,族人就会淹死她,族长是绝对不允许的,而且这个女人的名字会被从族谱中抹去。在嫁给宛希俨前,我已经上过一次花轿了,所以我嫁给贺昌时,没有告诉我的家人,我母亲从不知道这段婚姻。我嫁给志皋时,没有告诉他关于贺昌以及我的第一段婚姻的事,直到1938年我才告诉他关于贺昌的事。我母亲不让我回家,因为李家曾到我家乡去找过我。我没有同他正式离婚,他们只知道我参加了革命。这种情况让我别无选择:我无路可退也无处可去……我嫁给志皋是因为我决定牺牲自己。” 【引自《五四女性:口述与文本的历史》(王政)】 (5)黄慕兰在访谈中说道,“在嫁给陈志皋前,我在上海被叫做黄小姐。……但我不能对陈志皋隐瞒我的真实身份,因为营救工作必须通过他来完成,周恩来对我说除了贺昌这件事以外不要对志皋隐瞒任何事。由于我在国民革命期间在武汉暴露了身份,而且我仍需要得到宋庆龄、何香凝、柳亚子和其他我在武汉认识的名人的帮助来营救我们的同志,所以我无法隐瞒这段历史。我就编了个故事说我在武汉参加了国民革命,后来脱党。” “我不愿嫁给志皋的原因有几个:第一,我配不上他家;第二,他们不知道我的真实身份;第三,我结了一次又一次婚。我前两个丈夫都是党的优秀领导人,与他们的婚姻是组织批准的。” 【引自《五四女性:口述与文本的历史》(王政)】 六、黄慕兰“脱党”,是因工作需要组织决定的吗? 黄慕兰在《黄慕兰自传》中写道,“正因为陈志皋的家庭背景和身份,特别是他本人的思想倾向,非常适合于开展营救工作的需要,所以组织上要我出面去请他担任关向应的辩护律师。我扮成上层妇女去找陈志皋,对他说我是个脱离了共产党组织的人,丈夫是已经牺牲了的著名共产党人宛希俨,并且留下了一个遗孤交由家人抚养,自己是到上海来找职业的。这样表明自己的身份,就是要让受委托的律师知道我是个革命妇女,对他没有什么隐瞒,以便互相间建立起必要的信任。” “1931年5月,为营救被捕的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军委常委关向应,奉命以脱党的书香世家小姐身份打入上层社会,结识陈氏父子。” 事实真的如此吗? (1)据时任中央交通局局长吴德峰的女儿吴持生讲,当年她的父亲曾当面对黄慕兰讲,“你脱党的问题,是你自己行为所致,不存在组织恢复党籍问题。你过去为党做过一些有益的事,脱党后当了资本家太太,也无损害党的行为,还继续做了一些对革命有益的事,这一点我们是知道、有数的。依你现在的身份,仍可一如继往做好你丈夫和一些老朋友、老关系的工作,动员他们回来,参加建设。要教育子女热爱祖国、热爱党,努力学习工作要求进步……。不要旧事重提,一粑屎不臭挑起来臭,这样做,对你对孩子都不好……。”“你的脱党问题,我是受命(受周恩来之命)与你淡断组织关系的,加上你不听组织决定,我行我素,贪图享乐去嫁人当太太。脱党是你自己行为所致,不存在组织恢复党籍问题。” (2)在《黄慕兰自传》中有关她的党籍问题,她说,“上海市委组织部传达中组部决定:承认1926年入党,但1933年脱党,按1951年重新入党计。继续为党龄申诉。” 这恰恰说明黄慕兰1933年脱党不是组织决定,而是个人行为所致,所以要重新入党,不能作为连续党龄计入。 …… 凡此种种疑问和自相矛盾的说法,在《黄慕兰自传》中还有许多,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党史研究部门、媒体、读者读后自会得出正确的结论。 黄慕兰早期参加共产党,为革命事业做过工作不应否认,但她自传中确有不少违背史实的问题,笔者提出来不为别的,而是用事实说话,用党史文献说话。笔者提出来也是想善意地提醒媒体在发表(出版)涉及历史、党史的文章、书籍时要严肃对待,弘扬实事求是优良作风,不可无中生有、胡编乱造,更不能不顾史实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危害无数革命志士用生命和鲜血创建的中国共产党及其先烈们的声誉。 上述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